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72号沪价费[2006]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8-29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2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建城[2006]116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停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车辆营运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营运资格证工本费”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交通管理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39号沪价费[2003]71号)同时废止。
  二、请执收单位持本通知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取消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
  三、对公布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市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业养路费、机动车号牌等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保留涉及出租汽车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保留涉及出租汽车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 价费字[1992]23 1992/5/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 渝财综[2001]40 2001/3/1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 绍政办发[2016] 2016/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价[2010]282号 2010/1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京财税[2000]89 1999/12/29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云财综[2009]16 2009/12/1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15]15 2015/12/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青政办[2016]19 2016/1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财综[2011]80 2011/6/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 沪府发[2008]26 2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