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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医学博士外语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9-14
实施时间: 2006-9-14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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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同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申请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6]4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8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委所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受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委托,在组织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参加医学博士外语考试的人员收取的考试费为每人120元。如国家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二、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应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其中:收费收入的70%就地上缴中央国库,收费收入的30%上缴市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12款“卫生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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