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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延长对本市家禽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8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0-26
实施时间: 2006-10-26
失效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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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扶持、稳定本市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继续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沪财预[2006]10号、沪价费[2006]6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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