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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旭化成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9
实施时间: 2007-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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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旭化成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得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请示》(苏园国税发[2006]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旭化成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是由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于2002年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地为苏州市工业园区,投资总额1800万美元,注册资本73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干膜母卷、干膜分切产品类电子化学品及相关产品,销售所生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技术服务。2005年5月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管复字[2005]131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223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八条第11项。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华星会验字[2006]247号)验证,截止2006年6月30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5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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