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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加印条形码《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6]5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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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加印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加印条形码的《专用发票》。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的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专用发票》;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待原《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统一使用加印条形码的《专用发票》。
  二、相关区县局、分局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首批52家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原申请领购的《专用发票》缴销完毕。
  三、凡使用《专用发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关于在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票据上印制条形码的函
  2.《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票样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关于在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票据上印制条形码的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五年来,参保人员已达600多万。根据国家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下一步还将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目前,我市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一直采取个人与医院现金结算,将单据交单位汇总后再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管理模式。近两年来,由于门诊大额费用增速较快,门诊费用报销工作量逐年增加,区县的审核工作压力与门诊费用管理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手段对门诊费用进行监管已经成为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经过反复调研我们决定在不改变门诊费用结算办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信息上传,以准确掌握门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分析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减轻区县的审核压力。为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在全市统一的门诊收费票据上增加与票据号相同的条码,以便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申报门诊费用的单据后,直接扫描收据上的条码就能调出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门诊费用明细,系统自动审核结算,提高审核质量和工作效率。目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已经发文在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门诊收据上印制了条形码,因此,特提出在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门诊票据上印制一维条码,请协助解决为盼。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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