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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1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8
实施时间: 2007-3-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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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我市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的有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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