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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8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8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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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属小浪底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文)和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企业申报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均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不同方式对企业进行告知,并对税务人员提出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指导,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二○○七年三月八日

修正: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2-2
实施时间: 2007-3-1
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LawID=3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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