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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7]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3-7
实施时间: 2007-3-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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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开展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07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7年4月10日以前填写《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7年4月10日以前填写《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即为自动放弃。
  四、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培训完成率”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完成执业准则培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7年度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和分所数,以上三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暂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五、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4月20日前,连同《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电子版)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注册部 刘伟 (010)68721166-5415;赵彦 (010)68721166-5511。
  电子邮箱: dcwj@
附表:
  1.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相关附件:
汇总表.xls    
基本情况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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