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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20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9
实施时间: 2006-9-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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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市局共分三批批准了144户企业实行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了部分机开票信息电子采集和比对分析,为加强农产品进项发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总局近期公布的2006年上半年17个省市农产品进项税额超过1亿元的区县中,我市占居了3个,数据表明我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数额较大,加强农产品进项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前我市“四小票”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为此,根据市局增值税宏观税负调查工作的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和《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青国税发[2004]127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前期试点情况,现就加强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确保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各基层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税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搞好配合。在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的同时,加大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推广工作力度,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金额的80%是通过微机开具收购发票的,并且对开票信息实现按月电子采集。
  二、对申请机开收购发票的企业,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审查。要坚持先核实后供票的原则,通过对企业实地核实,与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给企业提供初级农产品的大额供货人进行约谈,了解企业农产品收购情况、货款结算、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供货人提供的初级农产品是否为自产货物等情况,凡在核实中发现企业所收购的初级农产品不是供货人自己生产并且企业又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要对其停供农产品收购发票,责令限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资格。
  三、申请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其农产品收购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协议银行”)进行结算。为方便农民及时收到货款,减轻收购企业负担,农产品收购款的结算银行应尽量选择农民直补贴发放银行。
  四、发票印制、版式。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普通发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版式与现行手工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同。四联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版面最高限额为万元。三联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版面最高限额为千元。
  五、发票管理权限及内容。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电脑版收购发票具体领购审批手续、程序及其发票开具、使用、保管、抵扣等管理内容,按照青岛市收购发票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软件的安装、使用、培训等工作事项,市局将另行通知。
  七、各基层局税政法规科,请于9月26日前,将第四批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名单和税号,上传内网市局流转税处张子云邮箱。今后每月20日前,上报本月申请机开票企业名单和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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