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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1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失效时间: 2007-7-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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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基管理
  按照总局今年所得税工作会议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所得税征管要求,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税基管理,对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一核了之”,一方面,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企业资源占用情况的分析,从企业的人、财、物及主要能耗指标等方面,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另一方面,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收入比对工作,对增值税纳税人要同使用的发票、增值税申报的收入比对,非增值税纳税人要同地税申报收入比对,对发现因少申报收入而漏交税款应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的防止税款流失。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
  各基层局在每年确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时应结合核定征收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经营规模及变化情况,本辖区内各行业利润率水平,及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的利润水平,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文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经营利润水平或收益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定额的,应及时对应税所得率和定额进行调整。如目前出租车管理行业的利润率明显高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最低应税所得率,应按上述要求确定其与实际相符的应税所得率。
  三、有效控制零申报比重,提高核定征收工作质量
  要对核定征收企业长期零申报户实施重点监控,分析其零申报的原因,特别注意只有费用而无收入,或者长期亏损的纳税企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实地核查,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中规定:对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可按成本核定;对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可按定额核定。
  四、认真做好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管理人员要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或成本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对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更正申报,同时管理人员要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申报情况异常的,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和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变更问题
  (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内达到查帐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帐征收。该类企业改为查帐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帐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帐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及时了解核定征收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已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次年虽未提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也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查帐征收申请。
  六、下列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为20%--30%
  (一)公证、法律、会计、审计、统计、税务咨询等服务业;
  (二)资产、土地、工程项目评估服务;
  (三)工程监理服务;
  (四)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
  (五)检测、检验、认证服务;
  (六)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
  (七)文化体育艺术经纪服务;
  (八)拍卖服务;
  (九)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营销策划等服务;
  (十)其他。
  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第十三条中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修改内容
  第十六条中的农林牧渔业归并到其他行业。
  九、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核定后公示制度
  (一)公示时间:应在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定额确定后的第一次申报前,向纳税人公示核定征收有关情况;
  (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税号、名称、地址、核定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定额;
  (三)公示的方式:各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或青岛国税外网进行公示,视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形式扩大公示面。
  各基层局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申请表、变更表、通知 )
  2.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
  
修正:
根据07年7月27日颁布执行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本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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