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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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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以继续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的落实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并提升多年来形成的汇算清缴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纳税辅导,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对内强化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外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确保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理解、掌握和熟悉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往年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加大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力度,力争将常见申报错误降到最少。具体要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必须将申报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以防止税务机关引入申报数据后产生数据异常错误;
  (二)已使用汇算清缴软件的企业,应在上一年度申报的基础上,通过“新年度”菜单建立当年度申报表,以保证企业各年度间报表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三)企业必须正确选择适用税率、定期减免税以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四)企业应自开业年度起如实填报往年盈亏情况,不得漏填、漏报,往年盈亏应填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盈亏额,以避免年度弥补亏损计算错误;
  (五)企业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支出,必须对应各附表[《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附表A02)、《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情况表》(附表A03)、《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附表A0301)、《财务费用情况表》(附表A05)、《营业外收支情况表》(附表A07)、《其他损益明细表》(附表A08)]中已列明的项目填报,对于在以上附表的“其他”项目中填报的内容,应在备注中加以文字说明;
  (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情况表》(附表A03)中的“技术开发费”,填列的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A11)中的“技术开发费”,填列的是企业依法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额,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时,应同时附送相关资料。上述项目应分别按规定填报,不得混淆;
  (七)企业申报的调整项目应通过相应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申报表附表项目的“依法申报金额”栏目进行调整。《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A11)仅反映企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情况;
  (八)企业应如实、完整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A13)。为便于统计,对只有关联关系没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其每一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额继续暂按0.01元申报。
  三、落实税务登记清理,从源头上抓好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率,促进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切实摸清本辖区的正常经营企业户数、停业企业户数、失踪企业户数和其他非正常经营企业户数。对正常经营企业,除分支机构、筹建期企业和临时来华不足1年的外国企业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可不参加汇算清缴外,均应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率力争达到100%。同时,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情况如实统计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税务登记户数”,对停业企业、失踪企业和其他非正常经营企业均作为“非正常户数”统计。
  四、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结合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的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资料报送时间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发生上述文件规定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相关备案资料可在年度结算申报结束前提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审核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下发前完成。
  五、建立分级负责制度,加大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力度。
  为适应“核实税基、完善汇缴”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充分发挥总局推荐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具”(以下简称审核工具)作用,确保2005年度汇缴数据全面、完整、准确。
  各单位要建立汇算清缴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度,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审核工具,争取把申报数据问题解决在第一线,保证上报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准确,为今后研究分析利用汇算清缴数据奠定良好的基础。对应用审核工具发现的错误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条、逐项查找,修改补充,确实无法修改的要说明原因;对审核工具列示出的疑点,主管税务机关也要逐条进行核实,及时修订错误,以确保基础数据质量。
  六、进一步加强对汇算清缴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各单位要认真核实2005年度企业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对于基本信息与往年不一致的,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与往年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以确认后,再进行修改,确保汇总数据的正确性;要建立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
  (二)汇算清缴数据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在汇总、传递汇算清缴数据前应查杀计算机病毒,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和传播;
  (三)使用计算机制作、处理、存储交换汇算清缴资料时,应对计算机硬盘、软盘等设备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保密措施,防止有关内容被无关人员知悉或获取;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机管理汇算清缴数据,避免数据丢失,且不得私自对外提供;
  (五)各单位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以光盘等存储介质备份电子汇算清缴数据,并专档保存和管理纸质汇算清缴文档。
  七、切实抓好两类企业的调查工作。
  为了摸清外资企业零申报及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大打击不正当手段虚报亏损、偷逃税款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在汇算清缴数据录入时,要根据软件提示,选择录入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详细数据。要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提供的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分析功能展开分析、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起报送市局。
  八、按时保质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局,超过时限或数据无法打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政策摘编
  3.外企所得税汇缴问题解答
  4.核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3.外企所得税汇缴问题解答
  1.V2.0上线后,产品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实现的税款先预缴,再通过汇缴清算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这一程序与以前规定不一样,现企业反响较大,应如何妥善解决,请市局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判断企业能否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能否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由于在年度中间无法计算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比重,所以企业也就无法享受优惠;只能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计算出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比重,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明(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和当年度“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以个人的名义由企业或者个人支付价款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应计提的折旧及其他实际发生相关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用,除企业可凭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列支租赁费用外,租赁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汽车的汽油费、养路费、以及发生的维修费等费用等,如果租赁合同约定这些费用均由租赁方承担的,企业可凭发票中“客户名称”为租赁方的正规发票在税前列支。
  3.某享受过“两免三减”的外商投资企业,拟解散后合并到外省的其母公司,请问其注销程序如何办理?因其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0年以上,享受过的“两免三减”是否追征?是否经过清算程序?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也称解散合并);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为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根据现行规定,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税务处理按以下方法进行:
  ① 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
  ② 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③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本款第5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减免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后合并到其外省的母公司,只需通过汇算清缴结清其应纳的各种税金,不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无论其实际经营期限是否超过10年以上,均无须追征其已享受过的“两免三减”优惠。
  4.再投资退税中,对于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是否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5.该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24%的所得税率),所得税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15%的税率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其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可以回总机构进行抵免、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6.企业职工餐厅发生的收入(如职工缴纳的饭费、企业的招待费和零售商品等)、费用(购买的蔬菜、食品、餐厅用品以及水电费等),企业如何进行列支、对应的会计科目是什么?列支需要的合法凭证是什么?对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如何处理?收入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餐厅发生的企业招待费和零售商品等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的费用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对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包括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7.企业在2005年度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一直未取得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①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②费用的确认,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8.以企业名义为职工个人租赁住房,并负担租赁费、部分水电费,对无法取得合法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没有合法凭证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9.企业现金发生被盗,是否可以按照财产损失处理?
  企业现金发生被盗后,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财产损失处理。
  10.对建设和经营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外资企业向客户提供管道天然气接口服务之初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是否可以按照企业的经营期限与网管预计使用的年限进行分摊?分摊的具体年限税收政策如何规定?
  建设和经营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客户提供管道天然气接口服务之初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集资利息支出依据什么为合法的原始凭证?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其所依据的合法凭证是什么?
  若有正规发票,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对总机构购买的设备,取得的发票名称为总机构,尚未使用直接调拨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直接计帐并计提折旧?正确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设备,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无论购买设备取得的发票上的购货单位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都可以直接计帐并计提折旧;除此之外的总、分支机构之间以及母、子公司之间调拨设备,不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须按独立法人之间业务往来处理。
  13.可以列支的合法的劳动合同如何界定?
  可凭企业提供的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来界定。
  14.有些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分割后,企业就只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发票,如何处理?(如: 企业从某工业园买了地,已经办理了本公司的房产证,但是由于钱给的是某工业园,因此只取得工业园的收据,没有土管所发票,其取得的土地可否税前列支).还有,部分企业有购地合同,钱已经交纳,但办不下房产证,没有发票,其支付的钱可否税前列支?
  没有合法凭证的费用支出,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5.青国税函[2002]88号文、青国税发[2005]42号文对工资税前列支所需资料作出了规定,在应用时,对外方人员工资税前列支进行审核时不好掌握。文中规定企业需要提供“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人员的花名册”进行备案,企业与外方员工签订的哪种合同或协议视为合法的,在执行中不好确定。在04年汇缴审核时,有少数企业提供外籍人员就业证,则在05年汇缴,是否需要企业提供外方员工的就业证。
  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只要能提供就业证的,即可认定该外籍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身份。
  16.外资企业已提取、但未取得《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是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7.外商投资企业与出租公司签订定期租车合同,雇佣出租公司挂靠的个人及个人车辆。未到期满企业解除与出租公司租车合同,并支付给出租公司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合法凭据或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出租公司的补偿金,可凭外商投资企业与出租公司签订的定期租车合同及出租公司出具的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
  18.涉外企业征用土地时取得的乡镇办事处开具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
  19.涉外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合同在劳动局备案有以下两种情况:《青岛市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务工审批表》附花名册(盖有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劳动合同签证花名册》(盖有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这两种是否都符合文件规定,其记载的职工工资是否都可以税前列支。
  凡在《劳动合同签证花名册》(盖有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中列名的职工的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为职工个人投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为职工个人投的商业保险,如作为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1.我局所辖一户外资企业,其韩国本社从德国一公司购进一套企业管理软件给该企业使用,该企业需付给其本社一笔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235号文件规定:“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转让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请问市局,该企业从其本社购进的此类软件,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
  企业使用境外企业提供的软件的软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外资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样品,该笔业务已按视同销售计提了销项税额。请问汇缴时应如何调整。
  外资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样品,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应确认收入。
  23.有些外资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合资中方投资企业办理,即负责办理员工的聘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劳动用工手册。因企业员工与中方公司签订的是长期合同,而合资公司大多是一年一签合同,员工不愿意变更合同,所以合资公司的备案工资员工一直用中方公司的名称。请示这种情况下其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中方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成立新的公司后,原中方企业员工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应该变更劳动关系,直接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若中方企业以劳务输出形式安排原中方企业职工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原中方企业应与合资(合作)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协议规定原中方企业员工的工资由合资(合作)企业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的,该部分工资可以在合资(合作)企业直接扣除;协议规定原中方企业员工的工资由合资(合作)企业统一支付给原中方企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凭中方企业出具的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
  24.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我们怎样掌握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列支范围,如差旅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等。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包括为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所发生的各项经费,如差旅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等。
  35.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我局于2005年9月7日办理企业2003年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是否应执行此文,还是以收文之日起执行?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在计算再投资退税时,导致企业因实际负担水平低于企业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多退的税款,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企业补缴多退的税款。
  26.企业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未提足折旧,现固定资产早已超过使用年限,企业准备处理该固定资产,是否可按正常报废处理,自行申报扣除损失?
  企业处理固定资产时,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残值,可按正常报废处理,自行申报扣除损失外,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未提足的折旧,不能按正常报废处理。
  27.如企业未提足的折旧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企业可根据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重新计算以前年度损益;对超过期限的未提折旧,既不允许按正常报废自行扣除损失,也不允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2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26号)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投资合同被批准之前共同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实行审批,对企业发生的其它情况的开办费是否进行备案?建议市局加以明确。
  除总局、市局明文规定的审批和审核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不需备案。
  29.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列支问题,企业已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88号)的规定,签有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但不为职工交纳保险费,此种情况下,工资福利费可否税前扣除?
  职工与企业签有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费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0.根据青岛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金,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的工资总额计提上缴。对上一年度开业时间较短的企业(如12月份开业)造成计提金额较少,影响到了中方职工的权益,请问对上一年度开业时间较短的企业,如不足6个月,可否按照本年度工资总额计提缴纳各项保险,并允许税前列支?
  企业按规定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可按实际提存数在所得税前扣除,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1.关于家禽养殖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为应对禽流感,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在财税[2005]166号文件中规定,对家禽养殖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家禽养殖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这方面的所得税优惠?
  该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2.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都可以计提坏帐准备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号)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门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项目中不包括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使提供了贷款担保业务,也不能计提坏帐准备金。
  33.汽车维修行业,是否可以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所说的维修生产设备,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中规定,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因此,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管其维修的车辆种类,均不得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上述解答如与现行规定有冲突,一律以现行政策为准。
  
  4.核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什么是核定征收 ?
  核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指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或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征收方法。
  二、为什么要实行核定征收 ?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浪潮已经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了世界大市场和国际经济的联系之中。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扮演了重要的世界生产组织者的角色,并伴随全球化进程而迅速壮大。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我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逐年增加,但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户数多,税源分散,征管人员少,征管手段相对滞后,造成征管不到位,征收成本大;二是相当部分外资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高,偷逃避税理念较强,千方百计进行节避税,甚至手段越来越隐蔽,造成反避税压力越来越大;三是一部分外资企业采取“帐外帐,多套帐,设假帐”等手段进行偷逃税,达到尽量少缴税,甚至长期出现“零税收”;四是目前外资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比重大。近年来,我市的外企亏损面一直徘徊在60%左右,且亏损额很大,部分“长亏不倒”企业一边亏损一边加大投资额度等等;五是目前绝大多数核算不规范的外资企业仍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方法,从而造成外资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漏洞较多。如何进一步强化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管,最大限度减少税款流失,已成为当前国税部门务必抓紧解决的难点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核定征收,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问题,也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大整治外资企业“长亏不倒”力度的有效途径,必对税收征管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实行核定征收有什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都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力。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则是什么?
  (一)客观真实性原则,即对企业是否适用核定办法,要根据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及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二)合理从高性原则,即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核定的基础、核定的方法等要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考虑合理性基础上,对企业的核定应适当从高。
  (三)督促改进原则,核定征收的目的在于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据实进行财务核算,正确核算应纳税收入和所得。应通过核定征收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准确计算交纳税款。
  (四)公开公平原则,核定征收工作要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开展,应给予纳税人充分说明情况的权利,保证纳税人利益;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督与制约,重大事项集体审议。
  五、什么样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及其他涉税行为中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的。
  六、核定征收都有哪些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利润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核定利润率征收是指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企业的规模、所属行业、人员结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利润水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核定利润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七、哪些企业应按核定利润率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虽能够准确核算,但企业收入项目中涉及征免界限,难以划分清楚的;
  八、哪些企业应按定额征收?
  1、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营业税的。
  九、暂不对哪些企业采取统一的核定征收?
  1、处于筹办期的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 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和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能实行定额征收。
  十、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如何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下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十一、实行核定征收由谁来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采取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也可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指定的形式确定。
  (一)纳税人因情况特殊,实行自行申报、查帐征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和原因,同时还应提出恢复实行自行申报、查帐征收的时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暂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纳税人具有本文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虽然纳税人未提出申请,但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指定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提出足以证明企业需要核定征收的有关证据和文件。
  十二、实行核定征收后可以进行调整吗?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企业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其它。
  十三、实行核定征收后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十四、核定利润率有下限吗?
  

核定利润率下限表

行业

核定利润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

10

饮食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十五、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弥补亏损、享受税收优惠?
  对开业时间超过1年的企业,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凡税务机关能够查实的,可自实行核定征收的当年起,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企业自开业以来,扣除税务机关查实后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自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当年起,就剩余年限部分,给予享受税法及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六、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后就不再开展税务稽查了吗?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仍然可以开展税务稽查。对核定利润率征收的企业,如果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要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企业的核算资料不全或无核算资料,可采用调查购货方或进货方资料,查阅其银行账号资金往来情况等多种方法查实其收入总额、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要通过检查管理,打击偷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此外,在检查中还要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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