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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9
实施时间: 2006-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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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减免税企业关联业务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加强管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企业与另一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加强对申请所得税减免的新办企业关联业务的审核
为防止新办企业利用从关联企业转移业务手段以达到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目的,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关联业务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新办企业,在申请减免税资格环节,增加报送《新办企业关联企业调查表》(附表1)。
  2、对于已经获得减免税资格的新办企业,自当年减免企业所得税大于50万元或盈利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季度终了10日内,应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新办减免税企业上(下)游企业交易调查表》(附表2和附表3),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报主要业务购销合同、发票的明细资料。如上游或下游企业数量小于等于20家的,逐户上报所有上游或下游企业交易情况;对于上游或下游企业数量大于20家的,按占交易总额比例从大到小的顺序,分别报送累计占到企业本年度交易总额70%以上的上(下)游企业交易情况,且不得少于20家。
  3、对于获得减免税资格的新办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的同时,报送《新办减免税企业上(下)游企业交易调查表》(附表2和附表3),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报主要业务购销合同、发票的明细资料。上、下游企业交易上报范围同上。
  三、如经调查发现,新办企业的业务主要是由其关联企业转移而来,且其关联企业已经享受过新办三产所得税减免的,该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三产企业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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