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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所便函[2007]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9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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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陆续接到部分基层局和纳税人的业务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一)《通知》中问题解答7:“纳税人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在原单位退养人员或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是指对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退养人员构成雇佣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因政策原因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取得劳动部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单独管理,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允许比照工资薪金对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据实扣除,但不得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备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复印件、退养人员的退养协议证明复印件、劳动报酬领取发放情况明细表及签字手续等,凡不能提供以上资料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借机虚列的工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工资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三)全年职工人数的确定应按照全年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由于人数只能为整数,如果计算的结果为小数,可以不考虑小数“四舍五入”,一律向前进为整数。
   (四)鉴于2006年计税工资计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帮助基层所得税管理人员与纳税人准确掌握计税工资计算方法,市局在《通知》问题解答中36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进行以下补充举例:
  例题一:某企业2006年上半年核准计税人数10人,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1200元,下半年核准计税人数14人,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1500元,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附表十二:
  全年计提和实发工资:1200*10*6+1500*14*6=198000元
  本期税前扣除限额:960*12*(10*6+14*6)/12=138240元
  本期纳税调增额:198000-138240=59760元
  2、附表五:
  本期纳税调减额:(1500-960)*14*6=45360元
  3、本期实际调增额:59760-45360=14400元
  注意:除上半年实际计提和发放工资小于960、下半年大于1600的情形以外,在计算本期纳税调减额时,应以下半年实际计提和发放工资(本例中为1500)与960的差额计算,对下半年实际计提和发放工资大于1600元的,应以1600为限。本期纳税调减额不应超过本期纳税调增额。
  例题二:某企业2006年上半年核准计税人数10人,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900元,下半年核准计税人数14人,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1700元,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附表十二:
  全年计提和实发工资:900*10*6+1700*14*6=196800元
  本期税前扣除限额:960*12*(10*6+14*6)/12=138240元
  本期纳税调增额:196800-138240=58560元
  2、本期实际调增额:
  上半年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未超960元无调增额;
  下半年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超过1600元,应调增额:(1700-1600)*14*6=8400元
  3、附表五:
  本期纳税调减额:58560-8400=50160元
  注意:如果出现上半年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未超过960元,下半年人均计提并实发工资超过1600元的,本期实际调增额应分上下半年分别计算,本期纳税调减额为按照附表12计算出的本期纳税调增额与下半年实际调增额的差额。
  二、关于审核鉴证报告的填表口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明细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审核明细表》中,“企业账面实列金额”应填列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企业帐簿中实际记录的金额;“中介审核确认金额”应填列审核人员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审核确认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审核明细表》中“备注”部分填列纳税调整增减额,即“中介审核确认金额”与“企业账面实列金额”的差额,“备注”第1行与第44行分别反映纳税调整增减项目的合计数。
  如在执行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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