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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6]20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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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5]13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有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核实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证所得税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市局成立了以任红总会计师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计划统计处、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市局要求,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及时动员、抓紧部署,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培训,保障汇缴顺利进展
  汇算清缴各项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的广度、深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是否能够准确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和规定,是纳税人及时履行汇算清缴义务,准确计算调整的重要保障,是整个汇缴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汇算清缴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强化税收政策规定的培训辅导。培训辅导应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审核审批、纳税申报、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特别是近期出台的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要做好培训辅导,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今年汇算清缴的各项要求及具体操作。
  (二)加强新所得税申报表的培训和应用。新申报表简化了主表,增加了附表、预缴申报表、核定征收申报表,实行分类申报,采集数据更充分,更细致,政策性也更强,但是逻辑关系复杂,要求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现行税收政策。市局目前已制作了新申报表的培训录像,各基层局一方面要切实组织好系统内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尽快使每个干部全面掌握申报表的填报要求,熟悉表间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等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广泛宣传使用新申报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明确申报表各项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对应关系,确保办税人员能够正确填报申报表。
  (三)在对纳税人的培训中可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辅导,提高纳税辅导的效果。在辅导中应选择以往出现错误较多的方面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增强纳税人具体操作的能力,提高纳税辅导的效果。
  (四)注重建立和完善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网络、咨询台、咨询电话、首问责任制等方式,及时解决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反映的问题。
  三、加强汇算清缴期间审核工作
  按照总局提出的“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纳税人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责任人,以纳税申报为载体承担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避免税务机关“保姆式”服务形成的职责不清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期间对纳税人办理的纳税申报按照随受理随审核的原则,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的齐全性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申报表及各项附列资料。采取远程申报的纳税人须报送纸质年度申报表,非远程申报纳税人须报送电子软盘数据和纸质年度申报表。附列资料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鉴证报告、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是充分运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子系统》—“汇算清缴模块”的相关功能,审核企业年度申报表主表与其附表有对应关系的数据是否一致,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与企业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应备案未备案项目、应审核未审核项目,以及应该重点落实调整的项目;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核企业申报的数据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是否相符;审核企业是否已按审核鉴证报告中提出的应调整事项进行了调整。
  三是做好减免税企业的审核清算工作。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减免税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82号)要求和明确的审核要点,对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分析确认企业是否切实符合新办企业条件,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有无存在利用关联企业交易转移利润重复享受减免税问题,对经核实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应按规定程序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免缴的税款。
  四是认真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的审核工作。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管理人员要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或成本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对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更正申报;应审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对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应按适用行业调整应税所得率。
  各主管基层局在汇算清缴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监控掌握所辖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办理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汇算清缴率达到100%(除纳入非正常户管理企业、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等问题,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并通过“汇算清缴调整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四、加强纳税评估与检查,完善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审核。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和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按照“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一体化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适合现阶段管理水平的分级评估的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加强现有数据在纳税评估中的运用,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企业所得税评估应与各税种综合评估相结合,采用多税种共评的工作机制,做到各税种之间评估数据相互比较、评估结果互相印证;二是管理员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人员的重点评估相结合,发挥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情况了解、信息掌握及时的优势,也发挥专业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技能;三是项目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项目评估是对若干具体项目(如收入、成本、某一项或几项主要费用支出项目)进行的审核、分析,综合评估是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全面评析;四是个案评估与行业评估相结合。通过项目评估、个案评估在“点”上实现突破,进而开展整个行业的评估,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的目的。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新所得税申报表所提供的大量的信息数据及现有的纳税资料、管理资料,结合纳税人报送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鉴证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开展纳税评估与审核工作。
  根据统一部署,以及结合目前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物流企业、餐饮等所得税管理比较薄弱的行业;
  (二)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
  (三)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
  另外各单位可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情况补充检查范围。
  五、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鉴证公信作用,提高汇缴质量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引入中介机构审计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其公信与鉴证职能,提高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把好核实税基的第一道关口。除了办理税务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之外的纳税人在办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出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由相关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的年度审核鉴证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审核鉴证报告中必须附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审核明细表》。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审核审批事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股权投资转让等事项,应在审核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审核鉴证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局将通过直接抽查、通过纳税评估和所得税稽查、检查结论对应检查审核鉴证报告是否披露相关内容等形式加强监管。发现以下问题的市局将予以内部通报,属情况严重或屡次披露不实的并已予以通报的执业人员,主管基层局可不再受理其出具的各类鉴证报告:
  (一)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统一要求的内容出具,包括:缺项、表格不完整等;
  (二)存在应调整未调整、调整项目明显错误的;
  (三)存在虚假、不真实的说明、金额等;
  (四)其它。
  六、加强所得税分类管理
  (一)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一是及时根据2006年度申报情况调整重点税源名单。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5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调整确定2007年度应作为市级和基层局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名单,及时通过《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系统维护—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维护进行设置。原则上房地产行业应作为各基层局重点税源行业管理。
  二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深度,强化收入分析工作。所得税收入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所得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在建立完善的分户重点税源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做好收入分析和收入预测工作。各单位对于重点税源收入分析工作要提高重视程度,确保收入分析报告的质量,对于报送情况市局将定期予以通报。重点税源企业当期(当月或者当季)所得税税款出现负增长或超过20%的超高增长时,应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及存在问题,月度或季度终了3日内上报市局。
  (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申报情况审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由汇缴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管理员应将《反馈单》及时录入“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并通过“所得税监控管理子系统”—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查询明细”进行审核,并对于《反馈单》中开具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汇缴模块中的应缴所得税额不一致的,应进一步落实原因。对于不能按时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对于《反馈单》的录入与审核工作市局将予以考核。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汇算清缴期后做好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一是通过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及横向分析比较,审查收入或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配比性和合理性;二是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特别注意对长期零申报户实施重点监控,分析其零申报的原因,审核企业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对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七、有关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时限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即4月底以前),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纳税人还可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二)审核审批及备案事项时限。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2月底以前,备案事项的截止时间为次年4月底以前,逾期不再受理。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反馈单》报送时限。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反馈单》,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提供反馈单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8个月内。
  八、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所得税监控管理子系统》中税源报表模块形成本单位、本部门的税源报表,认真总结汇缴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形成汇缴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四)税源分析;分析要求有数据、有情况、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议,具体包含8个方面的以下内容: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与去年同期相比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与去年同期相比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与去年同期相比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与去年同期相比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6.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免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7.与去年同期相比总税负(实际负担率)升降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8.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别与去年同期进行税负比较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
  汇算清缴总结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处。市局将把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重点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送、报送质量不高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企业提供的年度审核鉴证报告的具体要求
  2.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附件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1、新办企业征管范围
  问:我公司是2006年2月份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从事商品零售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两名自然人组成,全部为货币投资,请问所得税应向国税局缴纳还是向地税局缴纳,能否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的标准,即不符合财税[2006]001号规定新办企业标准,第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第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积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
  2、技术开发费的税收规定
  问:2006年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政策发生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是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是不再限定增长比例。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三是实际发生额可5年递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加计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是研究开发用仪器和设备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问: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自主开发项目在办理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前,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等有关资料;青岛市经贸委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认定证明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3、税种核定问题
  问: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就业减免税程序
  问:财税[2005]186号文件下发后,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的纳税人,如果符合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何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
  答:纳税人经批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的年度中间,应按规定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次年1月底前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同级地税机关传递来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交换表》,由税政部门负责根据V2.0的流转程序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交换表》中剩余额度直接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录入,纳税人据此办理年度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减免税审核清算与汇算清缴审核加强后续管理。
  5、再就业新老政策衔接
  问:我单位2005年1月份成立,全部吸纳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取得劳动部门《认定证明》与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2005年度的所得税减免税资格。2006年我单位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后,是否可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答:主管国税机关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2006年及其以后年度再就业减免税的执行口径,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要求的标准执行,即每吸纳一名下岗职工按照4000元/年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后的剩余额度进行所得税减免。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问:享受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采取购进货物不索要税务发票,以白条入账或根本不进行成本核算等方法,造成不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本文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6、高新区范围调整
  问: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重新调整后,会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4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重新进行勘定并发布,原高新技术园区与该公告范围不一致的,应以新公告范围为准。
   二、原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不在新公告范围之内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已不具备按照(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上述企业在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迁至新公告园区范围内,可继续维持原有所得税优惠政策至期满,否则应自2006年度取消上述优惠。
   三、纳税人如对新高新技术园区范围存在疑问,可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管委咨询。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提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委出具的对其企业位置进行确认的证明并附该企业在园区内四至范围坐标图,否则不得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7、劳动合同与职工人数的确定
  问: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纳税人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在原单位退养人员或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
  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工资计税人数应如何确定?
  答:全年职工人数的确定应按照全年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例:某企业2005年度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有正式职工10人,每人均工作12个月,5至7月因工作需要临时雇工4人(已签定劳动合同),9至12月因工作需要临时雇工6人,该企业2005年度的核准计税职工人数为(10×12+4×3+6×4)/12=13人。
  8、问:企业的各类补贴支出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误餐、午餐、生活补贴应并入工资总额(含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中,超出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部分作纳税调整。
  9、工效挂钩
  问: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06年度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前年度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6年度经主管部门确认,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问:在取消工效挂钩的审批事项后,纳税人按劳动部门批准的方案计提效益工资等,如果不符合“两低于”的原则,如何处理?
  答:在审批项目取消后,对有关部门的方案不符合税收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按照“两低于”的标准进行调整。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但生产正常的企业,应保证其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加结存的工资储备金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如果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导致当年工资扣除限额低于当年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2006年度应分上下半年),可以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限据实扣除。
  问:工效挂钩企业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企业当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提取,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10、非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计提工资的,按照实际发放数进行税前扣除。
  问:某些采用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年终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实发数大于提取数的部分是否应当调整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工资的税前扣除总局有明确规定,年终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应按照实发数扣除(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以后年度实发数(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大于提取数的不作纳税调减。
  11、工会经费问题
  问: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凭据?《工会法》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而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具体执行中按照何种计提依据?
  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按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提取。
  12、问: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政策今年发生哪些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凡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企业以前年度按原标准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目前结余部分,可单独核算,并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使用。
  13、问:社会保险缴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
  答: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职工基本失业保险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2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14、问:劳动保护费的税收规定?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15、问: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税收规定?
  答:①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可据实税前扣除,不纳入计税工资总额。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企业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②企业职工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16、问:我市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17、问:一次性生活补贴、一次性补偿支出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对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由县级以上主管国税局确定,在3年内均匀扣除。
  18、销售佣金的税收规定
  问:纳税人向境外支付的销售佣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答: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应取得对方提供的发票后方能按规定比例在税前列支,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应取得收款方出具的收款凭据、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以及对外付汇凭据。
  问: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销售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在税前扣除。但支付给单位的销售佣金比例没有规定,有些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房屋代销单位的销售佣金高达30%,这些销售佣金是否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答:对于佣金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应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利用减免税进行利润转移。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价格核定。
  19、货运企业退税问题
  问:代理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办理退税,还是由地税局办理退税?
  答: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在地税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时已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国税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作为当期当年预缴税款处理,超缴税款可以抵缴下一年度税款或申请退库。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向地税局按开票金额的3.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处理,但在汇算清缴时如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对超交部分,不再办理退库。
  享受全额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新办运输企业,在地税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时已代征的税款,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库。
  20、发票取得的时限
  问: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帐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答: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须在年度终了(12月31日)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在年度终了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其发生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采取预提的方式的在成本中列支的任何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1、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帐款无法清偿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22、问:运输企业的联运业务其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政策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联运企业中最初承运的企业营业收入应是向委托人填开的发票金额数,其支付给后续承运部门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按规定扣除,其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应与财务会计确认的收入一致,即向委托人填开的发票金额数。
  23、问:企业借出款项不能收回的本息能否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24、展览费的扣除标准
  问:税法中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费用项目包括销售费用中的展览费,在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中只列出了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扣除比例,请问展览费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展览费与宣传费如何界定?
  答:一般来说,具有合法有效凭证或证明的展览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展览费一般是指通过展览会举办的展览活动发生的费用。
  25、高校后勤税收政策变化
  问: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目前是否有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53号)文件中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高校后勤实体,上述政策至200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捐赠的税务处理
  问:甲公司为电脑生产商,2002年11月,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电脑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台。假设捐赠时该电脑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4500元/台(不含税)。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是将对外捐赠资产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二是将“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记录的金额,按税法对捐赠支出的有关准予扣除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238250
   贷:库存商品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0
  纳税调整:
  1、视同销售收入225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4行;
  2、视同销售成本200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5行。
  3、捐赠支出23825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八,按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7、赠品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某商场(一般纳税人)在节日期间对某品牌手机进行买赠活动。为此该商场专门购入一批手表。已知该商场节日期间共销售手机20部,2000元/部(不含税),赠送手表20只,每只手表的购进成本100元(不含税),问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
  答: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因此对商场的赠送行为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对企业随商品搭配赠送商品的促销行为,应计入营业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100×(1+10%)×20=2200(元)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 销售费用 2374
   贷:库存商品 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搭配赠品同所售商品一致的,其成本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8、问:纳税人购买购物卡、赠券等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购货发票上应列明所购进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或附销货方提供的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明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由于没有实际商品买卖行为,且购物卡、赠券在实际购买商品时,商家会根据销售行为另行开具发票,因此为控制售卡环节与售货环节发生双重扣税,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9、税率换算
  问: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应该补税,但如果被投资企业处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间,则分回来的投资收益不需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来源于西部大开发地区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由于该地区目前属于执行定期低税率期间,因此不需要就其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在地税率部分补税。
  30、投资公司收入的确认
  问:2004年8月份某投资公司用5万元买断甲企业100万元的债权(有合同)。11月份投资公司收回8万元的债权,余下债权正在追讨,但预计2004年不会再追回其余债权。2004年该投资公司是以100万元作收入,还是以8万元作收入?
  答:投资公司应以8万元作收入,成本为5万元,其余帐款无法收回的,也不能作为坏帐损失税前列支。例中甲企业的100万债权如符合坏帐损失的列支条件,则应经审批后列支100万损失,同时5万元作收入处理。
  31、关于补贴的税务处理
  问: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政府每年都有相应的贷款贴息、扭亏贴息、新产品研制拨款等资金划拨到企业,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一些单位的有专项用途的拨款,如用于购置环保设备的专项拨款,应计入补贴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发的政府补助、资助收入,在计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所得税的投资额时,均应从有关基数中扣除。
  32、资质认定与减免税时间
  问:关于纳税人取得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其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
   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等,从被有关部门核准认定相关资质的所属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同时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其他减免税企业以第一笔收入作为计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起始时间。
  33、高新技术企业区外经营问题
  问:原注册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发展的需要,扩大到区外购地造厂房,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现行规定,只能对高新技术企业区内的部分单独核算,享受优惠政策。
  34、问:新申报表使用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其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是否要进行税率换算?
   答: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适用税率,不需进行税率换算。
  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季度预缴时不需进行税率换算,但在年度申报时应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35、非发票项目扣除问题
  问:中介的评估报告、法院的收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因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业务对方的收据)等是否可依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上述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问:我公司临时租赁了某部队的场地作为仓库,在支付租金时,部队给我们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请问,我们可以凭这份票据收据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吗?
  答:你公司所取得的这张收据是不能作为正式的发票在税前列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36、2006年计税工资计算例题
  问:甲企业2006年计提和发放工资薪金200万元,已按规定计提三项费用(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2006年核准计税人数100人,下半年核准计税人数110人,2006年1-6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7-12月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答:1.先按照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计算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得出本期纳税调增额。
  (1)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本期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限额=100×960×12=1152000元
  本期税前扣除工会经费限额=1152000×2%=23040元
  (此题设定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如果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应先在本行反映,同时应按照本行数据将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做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反映在附表四37行项下)
  本期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152000×14%=161280元本期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152000×2.5%=28800元
  (此题设定已实际使用;如果有未实际使用的情况应先在本行反映,同时应做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反映在附表四37行项下)
  (2)本期纳税调增额
  工资薪金纳税调增额=2000000-1152000=848000元
  工会经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2%-23040=16960元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14%-161280=118720元
  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2.5%- 28800=21200元
  以上调增额在本表第11行反映,同时在附表四1-4行3列反映。
  2.按照7-12月1600元计算出提高的工资差额及三项费用差额,进行纳税减少调整.
  工资差额=110×(1600-960)×6=422400元
  职工工会经费差额=422400×2%=8448元(当此差额中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能做其他纳税调减处理)
  职工福利费差额=422400×14%=59136元
  职工教育经费差额=422400×2.5%=10560元(此差额中已实际使用的进行调减,未实际使用的部分不得计算调减)
  需要调整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差额=422400+8448+59136+10560=500544元
  需要调整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差额< 第11行“本期纳税调增额”数额
  因此,需要调整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差额500544元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中第17行项目下填报.
  37、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问:内资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已计入总收入征税,请问与该试运行收入相关的费用应当资本化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还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答: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38、问: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房屋、池能否计提加速折旧 (如污水处理池)?
  答:根据文件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但房屋等建筑物,不属于机器设备,不能实行加速折旧。
  39、问:制作网页、网站的费用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如不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属于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
  答:网站、网页的设计费、制作费应属于无形资产,其他按年发生的空间租赁费、数据库服务器的租赁费、网站维护费应属于期间费用。
  40、宽带网络使用费
  问:纳税人在公司注册地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个人名义直接向互联网服务商租赁并实际支付的宽带网络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41、厂区绿化费问题
  问:厂区绿化购置的树木、草坪、是否可在当年—次性进费用税前扣除?如需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有金额上的标准吗?按什么期限计提折旧?
  答:企业的帐务处理中一般将这部分支出作为绿化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收上无特别规定,应同意其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42、问:房地产公司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如果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营利性的,或者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43、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清算前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销售确认并结转相应成本费用时(尚未对项目清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当期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按税法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可作为销售税金,按与营业收入配比的原则在税前扣除。已作为销售税金在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在开发项目实际清算时,经清算退回的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4、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应提供何种凭据?
  答: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这些罚款、罚金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单位,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合法的收付款票据;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居民个人,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收款人有效的收款证明,根据合同违约金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4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入项目的贷款利息能否计入期间财务费用
  问:我公司去年6月份向银行贷款6000万,其中4000万投入到项目,2000万作为备用金保留在银行账上,请问这2000万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在期间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如果未投入开发产品项目的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46、问:部分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时,支付原集体土地占地村民的青苗补偿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农用地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的规定,“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鉴于此,企业取得开发用地除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的政府规费外,不存在其他补偿问题,也不存在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47、问:民办学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民办学校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48、土地附着物拆除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有资质的房产开发企业,现拍得一块地,上有建筑物(已含在土地拍卖价款中),现我公司需将建筑拆除,该建筑物的价值是进入开发成本,作为开发产品所得税的扣除项?还是单独作固定资产清理纳入当期的应纳所得税的扣除项?
  答:该建筑物未单独计价且已含在土地拍卖价款当中,其价值应计入开发成本,不能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49、外资转内资的税务处理
  问:外资企业在年度中间转为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财务上是否连续,如是,原外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是可否由转为内资后企业弥补?
  答:外资企业年度中间转为内资企业的,变更之前的所得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年度申报,变更之后按照内资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事宜。
  在外资期间产生的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剩余年限内可以用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延续弥补。
  50、问: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51、劳服企业政策变化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自2003年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2年。请问:1、这二个文件是何关系?2、某生产型企业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超过职工总数的60%),请问适用哪个文件?
  答:前文服从后文,现在按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2、装饰、装璜费的税务处理
  问: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营业用房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如何处理?
  答:对商业性营业用房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如房屋所有权属于纳税人的,其初次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一律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后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如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纳税人,其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或在使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53、公司合并能否按评估价调增资产账面价值?
  问:我单位(国有全资)最近进行企业改制,兼并两家企业,并按照三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来确定各自在新企业中股份比例(没有进行现金补价)。转移过来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在新公司建账中是按照评估值确定,还是按照原公司的账面值确定?
  答:根据财会[1998]16号文件规定,企业并购业务中,若被收购方取消法人资格的(属于公司合并),应按评估价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合并业务由于未涉及补价,说明合并公司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为零,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如果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占取得的股权账面价值在20%以下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转让方企业可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即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所得税)。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只能以原账面价值确定。由于合并企业已经按评估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折旧、多计成本、多摊费用的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根据财税字[1998]50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可书面申请采用综合调整法进行纳税调整,即按照十年期限平均调增所得。
  54、母公司派遣人员工资如何列支?
  问:我公司是由两个公司投资成立的,公司职工分别由投资的两个公司派来,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公司(养老金等社会统筹基金由原公司代扣代缴)。我公司只是根据每月两投资公司提供的“职工工薪表”把职工工资汇入投资公司,会计处理时直接计入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也不计提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请问我公司的会计处理对吗?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工资薪金”一栏是否空白?
  答:一、应将投资公司有关人员花名册转到你公司,然后按规定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并提取社会统筹基金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同时,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你公司现在的做法,实质上是投资公司给你公司提供劳务,然后你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应作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然后提取并发放职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必须给你公司开具发票。
  建议你公司调整理顺合同关系以便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55、免税企业免税年度大量销售,次年退货如何处理?
  问:减免税企业,在免税年度2004年12月份作了大量销售业务,次年2005年3月份又做了销售退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会[2003]29号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根据此文要求企业调整免税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免税金额以及次年度的收入成本。根据条例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4个月内。对于免税企业,凡是在免税年度销售,在次年退回的业务,一概在免税年度对收入、成本、免税金额进行调整。
  56、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问题
  问:对非法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其所属集团其他的分支机构(所得税纳税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对(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中规定的“本企业”如何理解?
  答:对(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中规定的“本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口径掌握。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两个分支机构,若都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另外一个分支机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5年的税收优惠。
  57、债权人未能收回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代垫诉讼费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在依法追偿债权的诉讼案件中,需事先垫付诉讼费,法院裁定债权人胜诉,诉讼费应由败诉的债务人承担,但法院不退还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债务人又无偿还能力。
  答:目前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一般企业不能收回的垫付诉讼费的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对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其他企业,确实无法追回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垫付诉讼费,可暂比照农村信用社的规定执行。对已作为损失款项处理的垫付诉讼费,将来收回时,要及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8、问:纳税人销售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美容院美容卡等的会员资格、会员证、储值卡的税务处理?
  答:会员证凡不具备储值功能的,应于售卡时全部计入销售收入;具备储值功能的,应于每次消费时确认收入;储值卡持有到期后余额部分,应全部转入销售收入
  59、问:2005年下半年新办的商贸企业,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投资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纳税人申请选择200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2006年度能否按照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财税[2006]1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
  60、促销费的税务处理
  问:某公司主要经销手机,2005年向全国各地经销商支付促销费1000万元,按销售数量每部支付25元左右,由经销商提供国税或地税发票,项目名称为促销费,该公司作为管理费用—促销费税前列支。问:对该部分促销费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还是作为销售折扣不得税前列支?
  答:促销费是一个统称,具体包括展览费、广告费、经营租赁费(为扩大销售而租用的柜台、设备等的费用,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用(提供售后服务等的费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能一概而论。但本案例应依据以下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行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取得的“促销费”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61、问:企业取得大头小尾或假的普通发票及乙方借用第三方发票开给对方列支成本,假设企业发生业务前不知是否真假,已按发票金额付款,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假设是现金付款,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有效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一)纳税人若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包括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二)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对纳税人虽有真实交易但又无法重新取得合法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我市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高核定企业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62、问:出租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先用于出租的,凡是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会计上按照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结转固定资产,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可以计提折旧,按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作为允许税前扣除折旧的计提依据,与企业按照会计成本计提的折旧的差额,作为时间性差异在申报时予以调整。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但是在租赁期间不得计提折旧。
  63、安置拆迁户的开发项目,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扣除
  问:在就地安置拆迁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原住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面积部分不需缴纳房款,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外,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安置拆迁户的过程中,收取的超面积安置收入,应当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为简化计算,确定单位可售面积成本时,对房地产企业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安置拆迁户的面积,可从可售面积中剔除,将安置标准内的面积发生的有关开发成本,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只就额外取得收入的面积计算单位成本。
  64、以房抵债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问: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04年欠一家建安公司工程款1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所欠工程款。2005年3月,经与建安公司协商,该公司以开发的两套商品房作价100万元抵偿对方的债务。该商品房的账面成本80万元,市场价格120万元。
  答:以房抵偿债务,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以商品房偿还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该商品房,再以相当于该公允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两笔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分别确认商品房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按公允价值销售商品房的转让所得:
  120-80-5(营业税)=35万
  以相当于该商品房公允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的债务重组所得:
  100-120=-20万
  该公司以房抵债业务的所得:
  35-20=15万元
  因此,该公司在申报2005年度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有购房意愿者的诚意金、意向金(非定金。日后如不签“购房合同”就全额退回,签则抵作购房金),是否作为预收款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具体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以及其他具有预收性质的各种款项,包括诚意金、意向金。应与企业实际收到定金或预收款之日确认预售收入的实现。实际退回时由企业提供相关的凭据后,从退还当期的预售款中扣除。
  65、该装潢费是否作房地产开发收入
  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时由我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但因购房者的要求,我单位请上海一家装潢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装潢协议,由上海这家装潢公司帮助购房者装潢,并开发票给购房者,装潢的款项由我公司代装潢公司向购房者收取后再给装潢公司。请问,我公司帮助装潢公司代收的装潢费是否要纳入我公司的售房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如果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且是装璜公司开发票给购房者,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并入开发产品价格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待实际支付时再凭合法凭据据实扣除。
  6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与预售收入如何区分?
  答: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是指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开发产品符合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款(一)中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就可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包括定金)应作为预售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的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
  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所获得的分期预收款,不适用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五)款的分期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应作为预售收入计算预计毛利额。
  67、企业之间借款利息问题
  问:非金融企业(非财务公司)能否向其他企业借出资金并收取利息?如果可以,借入资金企业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以借款合同是否可以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其他企业符合扣除标准向非金融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从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相应向其他企业借出资金收取的利息应按《细则》的规定计入收入总额。借入资金企业支付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借款合同可以作为判断借款行为真实性的参考证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68、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内资房地产企业2003-2005年度开发项目未完工,按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2003-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列支期间费用的业务应酬费作为纳税调整,未在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发项目于2006年5月全部完工,请问该企业在2003-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出的业务应酬费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第一条的规定在2006年度开发产品结算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另:对当年开发项目未完工的房地产企业,当年允许列支期间费用的业务应酬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对当年开发项目未完工、未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房地产企业,2006年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因此2006年以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上述解答,以后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处理。
  

相关附件: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doc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提供的年度审核鉴证报告的具体要求.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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