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2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8
实施时间: 2005-1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业户税收管理的重要性,一定要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和市局意见及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资格认定、定额核定及公示、发票、停复业管理及公示等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对经实际调查属实的不足起征点业户要依法办理免征手续,既要防止无原则、无事实依据,对低于起征点的业户强行将纳税定额调高至起征点以上进行征税,又要防止对处于起征点临界点的业户一律调整纳税定额至起征点以上进行征税。要充分借助信息化平台,综合运用以进控销、以产控销、以销控税、以票控税等方法手段,加大对漏征漏管的清理监控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个体征管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全市个体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管理。个体业户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相关办证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达起征点业户发生停业、复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要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切实强化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控管。
  三、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管理。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纳税申报与资格评审相结合,于每年6月进行。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如果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或同一纳税年度内有六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恢复征税。
  四、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本着以票控税和从严掌握的原则,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生产、经营需要领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限量供应最低版本的普通发票,每户每次最多限购1本。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1/11/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 赣财法[2011]92 2011/1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 川财税[2009]13 2009/1/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粤财法[2011]10 2011/1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 辽财税[2011]94 2011/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 新地税发[2011] 2010/10/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1]20 2011/1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 浙地税函[2011] 2011/1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 内国税流字[200 2005/1/22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全省应税服务增值 辽财税[2013]43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