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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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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23号)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清理整顿税收秩序,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只能开具给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向商业企业、其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二、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月开票总额,实行限额控制。对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且不能提供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供货人(不含居民个人),规定每一供货人销售给同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废旧物资,每月累计销售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对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该供货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和申报缴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4%征收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每月累计销售给同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废旧物资,其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居民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同时需提供所销售的废旧物资品名、数量、废旧物资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方能对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规开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或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取消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资格。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的废旧物资,实行以进控销管理。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每月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面累计金额如果超过[当月回收废旧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回收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含税务代开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金额+月初库存废旧物资金额-期末库存废旧物资金额]×(1+10%)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列入重点评估对象,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对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废旧两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责令其限改的同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或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取消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或停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对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除按有关税收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和“废旧两票”使用资格。
  四、自2005年6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每月应随增值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纸制《回收企业废旧物资进销存月报表》(表样见本文,电子表格由纳税人从市国税局外网自行下载使用)。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回收废旧物资进销存月报表》的,属于总局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的“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和“废旧两票”使用资格。
  五、对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要按青国税发[2004]123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从严审核。凡企业会计核算不够健全,不能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加强减免税备案后的监管。在日常检查中,凡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尤其是不能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和 “废旧两票”使用资格。
  六、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暂不执行上述规定。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废旧两票”的版位、用量进行清理、重新从严核定。尤其是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降低版面后,需增加用票量的,要严格审批。今后,在进行发票票种核定时,要从严控制“废旧两票”的领购数量。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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