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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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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精神,并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认识到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市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意见》(国税函[2005]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防止“走过场”。
  二、各单位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的要求(见附件1)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审批事项,各单位应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审批完毕,保障纳税人能够及时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对取消审批需加强后续管理的项目,应及时受理 、传递和保管好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并做好事后的审核工作。
  三、各单位应根据所辖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布署,在纳税人履行完纳税申报义务后,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根据统一部署,以及结合目前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具体包括:
  (一)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纳税人;
  (二)从事经营“餐饮娱乐业”范围(注:营业税税目界定的范围)的纳税人。
  另外各单位可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情况补充检查范围。
  四、为保障纳税人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除下列情况外还应出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一)实行汇总纳税方式且总机构不在我市的成员企业;
  (二)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
  (三)当年新办并登记开业日期不足6个月的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设立日期为准)。
  五、本着认真负责原则,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税源汇总及分析工作,准确、真实、完整的统计汇总和分析有关指标数据,坚决杜绝“垃圾数据”,为后续综合分析行业税负等有关税收指标,从而提出建设性管理意见和措施打下良好的基础。根据省局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在10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工作上报市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检查出的问题、查补应缴所得税及入库情况,以及加强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为确保上述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报送资料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
  2.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1.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原则要求,根据总局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原所得税审批事项分解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备案项目和备查项目三大类,以加强事后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和管理,达到既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又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准确贯彻落实的目标。
  一、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履行税收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予以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补充修订意见和《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具体包括:
  (一)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包括坏帐损失审批);
  (五)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理、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六)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八)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九)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核销贷款呆帐。
  其中,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立项审核和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申请减免税审核,根据《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规定,下放审批权限,由市局负责行使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根据《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规定,对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纳税人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确认相关事项确已发生同时或者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对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后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资料的受理、登记管理和事后审查核实等后续管理工作(注:《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不再适用于本通知中的备案项目)。本类备案项目具体包括:
  (一)企业税前亏损弥补;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四)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备查项目,是根据《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规定,对部分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确认相关事项确已发生同时或者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对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后进行纳税申报,附件一所规定的相关资料中,除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外,其余资料均留存企业备查。本类项目具体包括:
  (一)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二)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四)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
  (五)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
  四、按照简洁效能的原则,除对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应履行实地核查手续以外,对上述保留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属于对纳税人书面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书面符合性审查,一般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获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原《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表》停止使用)。税源管理岗在接到纳税人报送资料后,在2月底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对经核实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应报集体审议办公室,由集体审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免缴的税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额,并及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
  五、纳税人发生需审核审批以及应报送备案资料的涉税事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对情况属实、数额正确且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应及时或者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除另有规定外,资料的报送日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45日。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相关资料的审核审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相关资料的备案项目及未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的备查项目,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对纳税人提出的审核审批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原则进行。对于随年度所得税申报附送的审核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于2月底审批完毕,最迟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审核、审批完毕。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应在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事后审核工作。
  六、加强事后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经批准的审批项目以及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根据附件二所列的各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具体审核要点,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后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完善台帐管理。所得税台帐作为记载所得税管理事项的重要证明,是实施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载体,有利于建立健全所得税基础资料管理。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台帐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所得税台帐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96号)规定,对企业的减免税、待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需要延续管理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通过建立台帐并追踪每年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及备案项目程序
  一、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报送资料:
  (1)申请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支出预算表;
  (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收支明细决算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1)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对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规定的,进行调查后将初审资料和纳税人申请资料转交税政法规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
  (二)所得税管理岗对照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税源管理科;
  2、符合规定的,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科长复核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连同纳税人附送的其他资料,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局审批或由市局上报总局。审核确认后由税源管理岗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审批权限: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由市局负责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政策性减免(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由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报送资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表》;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书面申请;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提供其设备(产品)属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证明;
  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新办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企业出具的新安置待业、富余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5、企业书面申请;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4、《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5、建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必须提供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
  6、《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检验报告》;
  7、企业书面申请;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临时灾情(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各类财产损失具体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数量、金额等;
  4、保险部门保险金赔付情况说明;
  5、企业书面申请;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八)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具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九)军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军队企业证书》;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1、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8)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8)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7)由劳动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资产负债表;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1)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12)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二)国有农口企事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农业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五)安置军转干部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出具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有身份的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所得税优惠政策岗。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先确认减免税资格,再通过汇算清缴核实清算减免税款的办法。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拟定书面调查报告,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二)集体审议
  1、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2、经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申请减免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经科长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
  (三)年度终了减免税所得税清算。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在2月底前完成事后审核工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应报集体审议办公室,由集体审批办公室负责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通知税源管理岗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中签字,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和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
  (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审批权限:
  企业集团申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报送材料:
  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3、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度签字后,再由核心企业据实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审批程序: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岗将企业报送资料报送市局,由市局负责上报总局审批。
  (四)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审批权限: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由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报送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3.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包括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4、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包括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的申办材料进行查验,符合标准的,必须即使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对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对于具有实物形态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签字。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录入CTAIS。
  坏帐损失的核销
  审批权限:
  坏帐损失的核销审批由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报送资料: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公安部门等的死亡、失踪证明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与关联方的往来帐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企业申办材料。对资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按照坏帐损失核销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资料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核。
  (二)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坏帐损失核销规定的,由本岗在《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坏帐损失核销规定的,由本岗在《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签字。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录入CTAIS。
  (五)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报送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与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相关资料
  审批程序: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优惠政策岗将企业报送资料报送市局,由市局负责上报总局审批。
  (六)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管理费的审批
  审批权限: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批准。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及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报送资料:
  1、《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
  2、《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
  3、提取额度、提取方式的说明;
  4、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表;
  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总机构财务会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政法规科所得税管理岗。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所得税管理岗对照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审核要点,对文书受理岗转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将初审的资料与企业实际情况相核对,情况属实且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的,负责在《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科长复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连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局审批或由市局上报总局审批。
  (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审批权限: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立项审批,由市局负责审核。
  报送资料: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确认企业的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政法规科所得税管理岗。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所得税管理岗对照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由本岗进行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由所得税管理岗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科长复核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由市局核准立项。
  (二)每一纳税年度终了45日内,企业应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一式三份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一式五份
  3、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列明的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与市局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资料相核对,确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根据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准确核定抵免所得税年度和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在2月底前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专人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技术改造国产项目名称、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以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填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表》,连同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市局。
  (八)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审批权限: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呆帐贷款损失每笔(一个借款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5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呆帐贷款损失每笔5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报送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或《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
  3、企业或个人的借款符合呆帐认定条件相关条文的证明材料
  4、政府、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农村信用社或城市商业银行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请贷款呆帐核销的企业的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对照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规定或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规定以及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贷款呆帐核销规定的,由本岗在《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或《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贷款呆帐核销规定的,由本岗进行核查,在《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或《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签字。按审批权限规定应报市局审批的呆帐核销由所得税管理岗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局。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由税源管理岗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
  (九)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呆帐核销
  审批权限:
  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呆帐贷款损失每笔(一个借款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5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呆帐贷款损失每笔5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
  3、政府、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贷款呆帐核销的批复
  5、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请贷款呆帐核销的企业的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对照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呆帐核销规定和有关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贷款呆帐核销规定的,由本岗在《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贷款呆帐核销规定的,由本岗进行核查,在《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审核签字。按审批权限规定应报经市局审批的呆帐核销,由所得税管理岗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局。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由税源管理岗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
  二、取消行政审批加强后续管理的备案项目
  (一)备案项目
  对于确已发生、事实及金额已明确且资料齐全的已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纳税人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在该事项确已发生时或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办理年度申报时需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备案明细表》;
  (2)企业申请弥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发生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由注册税务师等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可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技术开发立项书;
  (2)开发计划;
  (3)技术开发费预算;
  (4)当年及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财政预算或企业上级部门、企业集团拨入的技术开发费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6)上缴企业集团、上级部门技术开发费的批准文件和说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相关证书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产业证书;
  (2)有关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明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集体审议范围,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对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依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及审议结论,三日内将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主管国税机关“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所得税处,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集体审议工作。
  年度终了减免税所得税审核清算。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2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以免缴的税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录入CTAIS中相关模块,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免税台帐》。
  4、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可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备案明细表》;
  (2)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5、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申请由按季申报所得税改为按月申报所得税的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有关改变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情况说明
  (2)董事会决议或厂长(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的决议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申请审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的种类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备查项目
  对于备查项目,纳税人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应纳税所得额,但必须按规定填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备案单》应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改变计算方法、分配方法、计价方法的原因及情况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2、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
  (1)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的说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的其它资料。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1、纳税人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情况说明
  2、纳税人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的合同或协议
  3、税关税务机关要留存的其他资料
  4、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管理
  (1)《装修费支出备案明细表》;
  (2)装修工程决算报告;
  (3)支付装修费的发票复印件;
  (4)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的其它资料。
  5、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的管理
  (1)《“递延资产”支出备案明细表》;
  (2)购置并申请扣除的各种仪器仪表、监控器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统计明细表(自制);
  (3)相关的购货发票(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的其它资料。


  2.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一、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960元。
  (二)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目前按照国家、山东省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证明其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应为纳税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其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核定征收问题
  对于开具发票向客户全额收取价款,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代理企业,如广告代理业、货运代理业、旅游业,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总额,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核定征收中,社会中介机构为以介绍服务和咨询为主要业务收入的机构。
  经营多业的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年度终了其实际经营的主营业务与核定时主营业务不一致,可在汇算清缴期间,根据其全年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三、关于机关管理服务中心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机关管理服务中心为内部各部门(为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而收取的收入在2005年底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征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四、企业取得的土地补偿金征税问题
  凡属土地出售转让性质的,视为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政府征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金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安置职工的补偿部分可分三年分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
  五、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可以异地游客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可据实税前扣除,不纳入计税工资总额。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企业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二)企业职工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包括: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八、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九、金融企业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以下贷款不得作为提取呆帐准备金的基数: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委托贷款
  (三)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十、关于税务发票作为扣除凭据的问题
  对纳税人属善意取得的,且发票合法、发生的业务和金额为真实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对丢失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持经税务机关证明和认证后的丢失的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十一、企业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以个人的名义购买的汽车等物品,如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其计提的折旧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根据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的租赁费以及相关费用(不包括养路费、保险费等),凭合法凭据据实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纳税人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估价入帐税前扣除问题
  对工业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含其他企业),可暂按估价入帐,但须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4月底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帐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采取预提的方式的在成本中列支的任何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准予据实税前扣除,暂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中。
  十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一)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按税法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可作为销售税金,按与营业收入配比的原则在税前扣除。已作为销售税金在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在开发项目实际清算时,经清算退回的多缴土地增值税,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的营业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款计算预缴的营业税,不得在当期作为销售税金在税前扣除;待在预售款按税法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方可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有关视同销售行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实施细则》5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作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收入处理;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将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二)企业售后回购业务应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交易双方均要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四)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在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业务中,债务人放弃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所放弃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十六、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七、关于教育税收政策问题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消下述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十八、关于税务机关以后年度检查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十九、关于再就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职工人数确定问题
  (一)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包括虽一次性签订劳动合同不足一年,但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临时工、合同工。
  (二)对以劳务名义使用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应当从严审查实际工作情况和劳务合同,如长期(累计工作满12个月的)利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从事生产经营,借机提高安置比例的,应纳入职工总数中,一并计算安置比例。
  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照执行。
  二十、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应包括的部分内容: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应包括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予以确认的收入项目(企业应根据“资本公积”帐户的明细科目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分析填列)、会计核算应作成本费用处理而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债务重组应税收益,是指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即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金额,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是指:1.一般情况下指债务面值(或本金、原值),如应付帐款;2.如有利息的,应加上应计未付利息,如长期借款;3.有溢(折)价的,应加上尚未摊销的溢价或减去尚未摊销的折价,如应付债券。
  (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即纳税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如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均匀计入5个纳税年度内。如果非货币性资产已提取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在确认所得时,只能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原帐面余额(帐面余额=帐面价值-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
  (三)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即纳税人非因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关于企业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即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净支出后的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五)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即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税。在申报所得税时,须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的有关金额作调整所得额处理。
  (六)接受捐赠的收入,即2003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定>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七)保险费支出调整,即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列支的、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各项基本保险金及基本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金额合计(即申报表主表第33行)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的差额。
  (八)劳动保护费支出调整,即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主表34行)扣除符合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的差额。
  (九)减值准备调整,包括纳税人本期增提并计入 “营业外支出”的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数额。
  (十)上缴总机构管理费调整,指纳税人实际上交管理费金额大于税务机关批准的或者未经批准的上缴管理费以及按批准金额计提而未上缴的应予纳税调整数额。
  (十一)业务宣传费调整,即纳税人实际列支的业务宣传费与符合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的差额。
  (十二)佣金支出调整,即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佣金及超过规定比例列支应予纳税调整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资料的数额。
  (十三)单位代付个人所得税,即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实际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在会计上作“营业外支出”处理,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四)预计负债,即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支出的预计负债及纳税调整额。应根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数额填列。
  (十五)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即纳税人在以前年度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结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在本期进行损益核算的列支数额。
  (十六)财产损失调整,即纳税人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不包括呆[坏]损失及投资损失)的实际发生额(主表31行)超过有权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应予纳税调整的数额。
  (十七)住房公积金调整,即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超过符合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数额。
  (十八)其他调整,如2003年1月1日前受赠实物资产处置时的折余价值(净值),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相关附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doc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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