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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税收会统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7]6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5
实施时间: 2007-2-1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1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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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使用“新版车购税软件”后有关会统和税款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统核算问题
  “新版车购税软件”上线运行后,通过软件接口只能向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V2.0)传送车购税征收、提退信息,由于征前减免信息不能传送到V2.0中,导致V2.0只能对车购税的入库、提退、退库减免及相应的应征税款进行核算,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车购税会统核算采取手工核算和省级V2.0核算两种方式并行,核算车购税的应征、待征、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资金运动全过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56号)规定,采取手工核算方式时,各设区市国税局车购税征收分局、设有征收点的各县区国税局作为会计核算单位,核算征前减免及其应征;采用V2.0核算时,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作为会计核算单位,核算入库、提退、退税减免及相应的应征税金等。
  手工核算结果由县区局、各设区市车购税征收分局通过FTP在月后8日内(节假日顺延)以EXCEL文件逐级上报至省局计统处(数据精确至角分,只要求上报征前减免的应征、减免税额,表式见附件一);V2.0核算结果由省局负责编制相应报表模板直接从会计账册取数(报表样式见附件二)。
  二、关于现金税款缴税问题
  新版车购税软件上线后,现金税款可直接解缴国库经收处,也可在2007年6月30日“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到期前,通过“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缴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各设区市必须做好2007年6月30日前取消“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关于票证使用问题
  使用“新版车购税软件”后,停止使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未填用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要逐级上交至各设区市计统科,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计统科在2007年5月30日前集中销毁,并做好票证核算及向省局报送销毁清册。
  各设区市国税局车购税征收分局在征收税款时,应在税票上加盖“车购税征收专用章”,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应加盖在国库部门预留印鉴的“车购税退库专用章”。“车购税退库专用章”的形状、尺寸、字体、内容和刻制方法比照“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由各设区市车购税分局自行刻制。
  四、关于税款提退审批
  各设区市车购税分局车购税退税由车购税分局领导负责终审,由本级会统人员负责办理;县区局车购税退税由县区局领导终审,由计统部门负责办理。
  各设区市计统科要加强对车购税征收分局的会统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问题,保证车购税会统工作顺利开展,执行时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联系电话:0791-6204183)。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前减免情况表(略)
     2.综合征管软件车辆购置税会计核算表(略)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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