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办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5
实施时间: 2007-1-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4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对2006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办理问题,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规定精神,凡在2006年7月1日以前批准并已办理了部分退税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由主管退税机关继续办理退税,无需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二、凡在2006年7月1日以前批准且尚未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如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享受退税范围和办理条件,须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尚无退税的相关证明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国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加强沟通与衔接,严格审核,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七年一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 2014/1/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 鄂国税发[2006] 2006/9/7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0] 2010/5/4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 成发改国际[201 2015/4/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开展本市 沪发改外资[201 2012/9/1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 京发改[2008]20 2008/12/15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4/6/17
河北省国家税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转发关于外商投资项 冀国税发[2009] 2009/1/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 京发改规[2011] 2011/12/19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苏发改规发[201 20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