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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水办[2003]31号
发文部门: 水利部
发文时间: 2003-1-27
实施时间: 2003-1-2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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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湖南、安徽、江苏省水利厅:
  为了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2002]58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l9-2001)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的通知》(水监[2002]370号)的要求,现对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短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是一项严肃认真、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2002]394号)的要求,建立财务部门内部监控、内审部门独立审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的综合监督机制和协作机制,保证有关文件、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互通有无,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搞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竣工决算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部经济调节司、审计室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竣工决算和审计的日常业务,认真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保证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1、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要求,认真收集和整理与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资料、工程价款结算和物料消耗资料、项目合同(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组织财务、计划、审计、统计、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为竣工决算的编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确保竣工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要确保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做到账证、账表、账实、账物四相符;报表数据与说明的内容一致,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一致;与各单位(单项)工程财务决算数字协调一致,要经得起竣工决算审计,经得起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项目法人代表和竣工决算编制财务负责人应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除应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要求的主要内容编写外,在编制说明部分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未完工程量及相应预留资金的情况、结(节)余资金组成及来源、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并仿造竣财4表的要求将支出情况明细列表、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应的银行进帐单等要着重说明,并附相应表格与附件。
  5、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协调和解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有关问题,保障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6、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50天以前编制完成,并逐级上报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竣工财务决算如需调整,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验收日前3天,报送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
  三、关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1、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2002]584号)的安排,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部审计室(或委托长江委)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长江水利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长江委审计局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各省厅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由省厅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2、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水利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上级水利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觉向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报送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意见、历次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保证整个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并纳入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的全过程。
  3、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质量的管理。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进行审计,严格把握审计质量,并对审计质量负责。部审计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根据需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及复核性审计。
  4、受水利审计部门委托或指派,负责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在审计期间的工作情况,所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委托书、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情况,统一协调,把握质量和进度。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以便进行委托或指派的水利审计部门及时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5、凡列入国家审计署审计计划,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经实施审计,并且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书报部审计室;项目竣工验收前尚未进行审计的,项目法人和水利审计部门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和满足竣工验收的要求。
  6、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前50天将书面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报(送)至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尽快提出安排意见,下达审计通知书或委托书,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如期完成审计任务,并在竣工验收日前10天向项目法人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项目法人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验收日之前3天向主管的水利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保证竣工验收工作如期进行。
  7、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与项目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十十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凡属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的干部担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均应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中作出说明。审计部门对审计发观的问题,如属项目法人代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应当在审计结论中作出相应说明,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审计结果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干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地方水利部门按本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参照执行。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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