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治淮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发文文号: 水监[2004]373号
发文部门: 水利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治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治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指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且投资安排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治淮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审计室、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及淮河流域四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为建设项目审计主体,依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计属于内部审计,适用内部审计准则,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水利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种类及内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建设管理过程分为开工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开工审计内容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建,主要内部管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管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是否满足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建设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全部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是否下达,开工所需建设资金是否到位;
  (四)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完成。主要包括设计、监理、征地拆迁及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签订;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完成,有无违反国家政策,侵占群众利益的行为;"三通一平"是否满足施工条件等;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期间审计内容
  (一)计划下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⑴计划下达及分解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⑵资金来源是否列入投资计划和预算;
  ⑶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同比例到位;
  ⑷用款计划申请的内容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
  ⑸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开户存储。
  (二)招标投标审计
  ⑴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及中标的程序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⑵标段划分是否合理,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全部招标,是否有规避招标的行为;
  ⑶招标报告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结果是否报主管部门备案;
  ⑷自行招标是否经批准同意,代理招标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合同管理审计
  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⑵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⑶合同是否执行了审计签证及备案制度;
  ⑷合同示范文本及通用条款的执行情况。
  (四)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⑴概算的批准、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⑵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⑶预备费的使用及批准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审计
  ⑴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以合同为依据;
  ⑵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结算;
  ⑶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取得发票,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⑷备用金的结算是否符合规定;
  ⑸有无故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六)建设项目债权债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理。
  (七)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重大事项是否执行了及时报告制度。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内容
  除开工审计和建设期间审计内容外,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支出审计
  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⑵成本计算对象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计算;
  ⑶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
  ⑷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⑸成本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其有效性。
  (二)基本建设收入和节(结)余资金审计
  ⑴基本建设收入和节(结)余资金的内容是否真实和合法;
  ⑵基本建设收入和节(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上交和使用。
  (三)建设项目尾工及预留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五)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编制。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职责分工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水利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淮委及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 水利部审计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治淮建设项目审计业务;
  (二)负责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承办水利部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淮委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流域四省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工作;
  (二)负责淮委直属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和建设期间审计;
  (三)负责流域四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审计抽查;
  (四)负责淮委主持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五)承办水利部审计室委托和安排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负责本级直属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和建设期间审计。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审计抽查;
  (四)负责本级主持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五)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安排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淮委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及流域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别由淮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

  第四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计划按年度由各级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资源等情况制订,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制定审计计划的原则
  (一)制定审计计划应突出重点,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层次较多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及历次审计或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项目应重点安排审计;
  (二)同一建设项目审计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对已纳入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再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三)根据需要,可以对建设项目安排开工审计,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次以上的建设期间审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应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审计计划报淮委备案,淮委制定的审计计划报水利部审计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前,应同计划、财务、建设管理等部门充分协调,尽量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调整年度审计计划。
  (一)因单位工作计划调整,审计计划需要作相应调整的;
  (二)与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部门安排的审计项目重复的;
  (三)根据上级审计部门要求需要调整的。

  第五章 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一般由有关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法人上述业务的相关合同应当保证审计部门审计调查的实施;并要通过合同保留一定的尾款,保证竣工决算审计等审计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实行报审制度,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编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审计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按《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通知书按下列要求送达:
  (一)水利部审计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直接下达到淮委,由淮委负责通知项目法人;
  (二)淮委对直属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通知书由淮委审计部门直接送达项目法人,并抄送淮委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及财务经济部门;淮委对流域内各省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通知书由淮委审计部门送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法人;
  (三)流域内各省对本省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通知书的送达方式由各省水利厅审计部门自行规定;
  (四)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3日送达。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组织审计组,审计组在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所需要人员专业构成及分工;审计时间安排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下列相应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及时性负责。
  (一)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同审计内容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及项目部门预算资料;
  (四)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用款计划的申请和批复文件;
  (五)项目的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资料;
  (六)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内控制度及有关资料;
  (八)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及历次审计或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资料;
  (九)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资料 ;
  (十)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收集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内容、要求按《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的要求办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原则、方法及使用执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项目法人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同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审计报告的内容、格式、编制及审核要求等,除按《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外,必须包含审计计划所确定的审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组完成的审计报告,由审计组报送派出该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组完成的审计报告,由该社会审计机构报送委托的审计部门和直接下达该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

  第七章 审计结果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审计报告,被审计项目法人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建设项目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审计室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由淮委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直接下达到淮委;由流域四省实施的建设项目,直接下达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淮委和有关省共同实施的建设项目,直接下达到淮委。必要时抄送水利部规划计划、经济调节和建设管理部门。
  淮委审计部门对直属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直接下达给项目法人,同时抄送淮委规划计划、财务经济和建设管理部门;淮委审计部门对各省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下达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法人。
  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下达方式由各省自行规定。
  淮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应当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的落实、处理结果及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要在下达30日内,按程序报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审计部门,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挤占及转移,地方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重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的索赔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审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治淮建设项目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对治淮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应组织对治淮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的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职期间审计和离任必审的原则。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建设项目审计,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不按委托要求组织审计,导致应发现问题而未被发现,或故意隐瞒存在问题的,委托的审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三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水利审计业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审计室和淮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认2013-2017年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 津财基[2012]44 2012/1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 桂财建[2018]19 2018/9/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 桂财建[2020]86 2020/6/3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 2016/9/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问题 2017/8/1
关于印发20l0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 财建[20l0]902号 2010/11/17
关于废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6/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税发[1999]89 1999/5/1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 沈政办发[2012] 201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