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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6]27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7
实施时间: 2006-9-27
失效时间: 2011-9-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优惠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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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规定,累计为我省境内的516户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8亿元,把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对“两税”的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向省局报送的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资料,应出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书面减免税请示,请示上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类材料应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上应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亲笔签名或加盖调查人个人印鉴。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中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类资料、产权类资料、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开展情况,用于确认企业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及非生产经营收入。以上资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明细帐页等。
  四、税务机关应确认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求企业在资料上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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