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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6]18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5-10
失效时间: 2016-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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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反映,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调查测算,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率暂定为0.5%。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六年五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7-13
实施时间:20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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