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6]18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5-10
失效时间: 2016-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反映,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调查测算,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率暂定为0.5%。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六年五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7-13
实施时间:2016-7-1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 青国税函[2008] 2008/5/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黑国税函[2005] 2005/10/18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办事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资源 财驻浙监[2009] 2009/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 豫地税函[2005] 2005/12/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 皖国税函[2004] 2004/11/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 皖国税函[2004] 2004/12/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 皖国税函[2007] 2007/3/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 冀国税发[2002] 2003/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皖国税函[2006] 200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