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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去壳蛋液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6]13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31
实施时间: 2006-3-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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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工去壳蛋液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漯国税发〔2006〕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去壳蛋液是指将清洗好的鲜蛋均匀倒入脱水机内把蛋壳和蛋液进行分离。根据现行政策: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的初级产品;初级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自产未经加工或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及其副产品和下脚料。因此,蛋液加工业务属于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务,去壳蛋液应属于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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