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5]19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8-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9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上武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驻地税发〔2005〕97号)收悉,就该企业纳税地点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市)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单位,其企业所得税应在施工所在地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的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在施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接受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吉国税函[2009] 2009/5/2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 黔地税发[2000] 2000/6/26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 豫会协[2011]84 2011/12/2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 豫地税发[2006] 2006/7/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皖国税发[2010] 2010/6/2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 甘地税三[2001] 2001/10/1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09]10 2008/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2005年度申报管理和 大地税函[2006] 2006/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深地税发[2003] 2003/8/2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