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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6]18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6
实施时间: 2006-6-16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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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省局先后多次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以房产税专项清查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征管难度大,地税机关又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手段,全省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仍然比较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分类别,加强管理,对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省辖市地税机关对省辖市城区的“都市村庄”和各类农贸市场的税源情况应当每年至少组织清查一次,清查面不低于90%。
  (二)省辖市各区局和各县(市)地税局对所属的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区内的各类商场、市场商铺(含门面房)出租房屋的纳税人要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税收管理面要达到100%,税款征收面要达到90%以上。
  (三)省辖市各区地税机关对本辖区和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内的所有临街出租门面房,必须建立税源底册和分户税源台帐,全面纳入税收管理,税款征收面要达到80%以上;对“都市村庄”内的居民个人及社会上其它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要建立税源登记底册和税源登记台帐,逐步纳入税收管理。
  (四)省辖市各区地税局对辖区内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要建立分户税源台帐,全面纳入税收管理,税款征收面要达到90%以上。
  二、认真落实《河南省房产税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
  在房产税征管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河南省房产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
  (一)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用于经营的按12%的税率征收。
  (二)对出租人不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如果出租人自出租之日起30日内不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承租人(使用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房产税及相关税费。
  (三)对纳税人以房产投资为名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应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及相关税费。
  (四)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相符的,可视为其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一律按出租房屋征税。
  (五)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主管地税机关除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应按照《河南省房产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
  三、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方式,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征管中要通过对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控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源的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的税源登记档案,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源数据库,对一些年纳税数额较大的业户要列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目标,详细掌握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二)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及保有环节的有关税种的征管信息,跟踪掌握出租房屋的税源情况,重点查找漏征漏管户并核实其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税金情况。
  (三)要加强与公安、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特别是要通过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掌握外地人员承租房屋的情况,进而掌握居民住房的出租情况;要将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与地税机关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源监控。
  四、加强协税护税建设,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新路子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新路子。
  (一)要加强协护税组织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外来人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联合办公、委托代征等形式,努力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
  (二)有条件的省辖市局要根据当地情况,选择1至2个县、区局成立专门的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对房屋租赁业税收实行专门管理的新路子。不能建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的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与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等其它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
  (三)在房屋租赁相关税费的征收上,各县(市、区)局对一些帐制不健全的纳税人,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实行随主体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等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五、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纳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要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好税收政策的解释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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