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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30
实施时间: 2007-1-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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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的管理,从源头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降低比对异常票的比例,减少后期核查工作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1、各地应继续加强对纳税人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方面的辅导。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注意事项宣传单(册),或者采取在本地区电子申报平台上增设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注意事项提示性信息等方式,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告知相关纳税人。对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较多或屡次出错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5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2、各级国税部门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采集数据,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完整、准确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修正。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已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资格的纳税人,是否报送了《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纳税人报送的存根联、抵扣联采集信息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是否正确等。今年省局继续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质量列入对各省辖市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对因数据采集、传输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进行通报。
  二、由于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中,凡凭证号码倒数第四位为“#”、“D”、“@”,以及倒数第三位为“A”、“Y”、“I”的凭证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不得作为纳税人核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各地应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总局稽核比对下发的海关完税凭证异常数据中属于“缺联”的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筛选,如发现海关完税凭证号码中倒数第四位为“#”、“D”、“@”,以及倒数第三位为“A”、“Y”、“I”完税凭证,且纳税人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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