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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公安局系统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2]1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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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理顺我市公安系统经营性收费的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将集中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青岛市公安局为保证公安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日前成立了青岛市公安企业警务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安系统(包括五市三区)经营性收费的统一管理,办公地址设在四方区四流南路6号。为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对青岛市公安系统经营性收费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从2002年11月1日起,统一由青岛市公安企业警务保障管理办公室集中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申报缴纳。
  集中征收营业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停车场看车费、清障作业收费、非刑事案件鉴定费、交通事故法医鉴定费、经济民警培训费、治安业务培训费、门牌费、交通安全教育费、登轮证收费、安全技术防范收费、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入港证收费、驾驶员培训收费、机动车检测收费、机动车车辆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机动车其他收费、车辆看管收费、复印工本费、车管杂项收费等。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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