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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2]1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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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市(区)邮政局、各邮政分局:
   这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规范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现将市地税局和市邮政局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重要性。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是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邮政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认真抓好辅导培训工作。对于采取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邮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辅导培训工作,使其明确邮寄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各经地税机关、邮政部门在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市邮政局反映。
  附件:1、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
   3、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及山东省邮政局《关于开办邮政快件业务的通知》(鲁邮政[1999]43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邮寄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通过邮局“税务专邮”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邮寄到主管地税机关,并委托银行代缴应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缴纳地税机关征管税种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邮寄纳税申报。
  第三条 青岛市地税局与实施税银联网的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于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授权受托银行可按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纳税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七条 邮寄纳税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人应申报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各一份。
  第八条 实行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应按税收法规的要求,填机关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邮政快件专用信封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第九条 邮政部门收取纳税申报邮政快件邮资时均应向纳税人开具《山东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该发票作为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第十条 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邮政快件按照山东省内邮政快件业务方式交寄、封发处理,并应于办理交寄手续之日起2日内,将邮件传递到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政快件,及时将有关纳税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住处传递给受托银行。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应按主管地税机关传递的纳税信息,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四联、第五联传送主管地税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的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 逾期纳税申报的;
  (二) 纳税人存款不足而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的;
  (三) 纳税人虽进行了邮寄申报但申报纳税资料不全或申报内容错误的;
  (四) 其它因存在涉税问题,无法实施邮寄纳税申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纳税申报邮政快件实行按件收费,专用信封每个1元,邮资按照省内邮政快件资费标准执行,每件4元。
  第十六条 邮政部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计制作邮寄纳税申报专递的专用封套。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大厅内,设置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对外发售专用信封工作,以方便纳税人。
  第十七条 由于邮政部门过失,造成邮件丢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邮政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因受托银行责任,造成少划或多划税款及税款解库不及时的,应按双方协议和国库管理条例,由受托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扣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地税机关、受托银行和邮政部门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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