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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2]6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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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调查劳务报酬所得大多采用现金形式支付,隐匿性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较大,一直是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加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拓展新的税收增长点,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实行办法》(总局所得税司以国税所函[2000]13号文予以转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征管实际,重点在个人从事家教、家装行业中进行试点,以加强税源监控,并在征收管理上取得新突破。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实行。 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市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所得予以扣缴,并按规定开据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五条 凡单位聘用外单位人员,支付从事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第六条 为加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暂按3%预缴税款。对确有证据达不到纳税起征点的可以暂不实行预缴但应跟踪监督加强稽查。如有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从严处罚。 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四个人从事家庭装潢、装修,既提供劳务又包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即包工包料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额,依照1%的比例计算纳税。 
  五个人从事家庭装潢、装修,材料费由工程单位或个人提供,只收取工程包工费的,以收取的工程包工费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额,依照2%的比例计算纳税。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公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一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自行办理申报纳税的。
  第十条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凭雇佣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协议、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申报不实骗取退税的,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为纳税人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据临时劳务发票的除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外,在计税时应据实按人按上述第六条的规定计税。对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比例为3%至10%。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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