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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2]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4
实施时间: 2002-5-2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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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局2002年第2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3、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申报纳税主要指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即纳税人使用计算机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以浏览器或者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或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账户上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第三条 凡在青岛市范围内所有缴纳地税机关征管税种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远程电子申报纳税。
  第四条 市地税局与具备条件的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实施联网。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安装使用电子申报所需要的软件或者 远程电子申报软件; (二)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受托银行开设账户并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可按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六条 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受托银行可按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八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通过电子报税系统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应申报的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服务器记录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一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报送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与纸介质纳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内容为准,由此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因线路、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进行远程申报纳税的; (二)逾期申报纳税的; (三)因存在涉税问题,无法继续远程申报纳税的。
  第十四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内,应在纳税账户中存足当期应纳税款,申报确认后,地税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受托银行并适时扣划税款。存款不足的,申报确认后,按实际存款余额适时扣划税款,不足税额征期后未补足的按欠税处理。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按地税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四联、第五联传送主管地税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做好对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对纳税人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应按期进行备份,并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税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责任,造成少划或多划税款及税款解库不及时的,应按双方协议和国库管理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只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第二十条 市局、各基层地税局与受托银行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换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地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地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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