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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及违章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2]2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7
实施时间: 2002-2-27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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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及违章处理的批复》(鲁地税函[2002]8号)转发给你们,望认贯彻执行。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及违章处罚问题的批复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鲁地税函[200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1]152号)收悉。对印花税纳税期限以及违章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94]财税安065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对采取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三自”完税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凡未按规定在应税凭证上及时足额粘贴印花税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罚款。
  二、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凡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滞纳行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滞纳行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处以罚款。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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