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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1]10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6
实施时间: 2001-10-1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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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
  二、凡经市建委、市计委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登记,加强项目控管,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的30日内应及时进行清算。
  四、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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