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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5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0
实施时间: 2001-10-30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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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通知》第二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出具认定证书,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审核。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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