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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查工作的通知》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1]10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9
实施时间: 2001-10-9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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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查工作,市局在去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所得税减免税审查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实践证明这对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今后的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去年减免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的税收优惠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增如下类型减免税,另需附报的资料(所需基本资料仍按“通知”第二条要求上报)及具体审查要求。
   (一)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1、另需附报的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下同 ); (2)市科技局当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经营地的具体位置说明材料。
  2、具体审查要求 (1)应符合新办企业条件,重点审查是否为原企业分出业务; (2)实际经营地是否在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税
  1、另需附报的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市科技局当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经营地的具体位置说明材料。
  2、具体审查要求 (1)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2)实际经营地址是否在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减按15%税率征税只在第一年确认,以后年度不再报批,由基层局进行核实,一旦不符合减征条件,基层局应提请市局取消其减征优惠,恢复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另需附报的资料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2、具体审查要求 (1)是否为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审查其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收入,年软件销售收入必须占全部业务收入的35%以上; (2)年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占年软件销售收入的比重是否为50%以上; (3)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重为8%以上。
  (四)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
  1、附报资料 (1)解放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确属安置随军家属而兴办企业的证明; (2)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复印件(各基层局审查后留存); (4)缴纳劳动保险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人员花名册,可用“劳服企业劳服人员审查情况表”代替。
  2、具体审查内容 (1)是否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重点审查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兴办企业的证明; (2)安置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查随军家属身份证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统筹基金情况,以及实际上岗工作情况; (3)企业总人数的审查。可通过审查工资的提取和实际发放等内容进行审查。
  (五)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附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改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事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审查内容 (7)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审查其手续是否完备; (2)改制时间是否为2000年以后; (3)改制后,企业实收资本情况; (4)企业成本、费用是否仍执行原事业单位列支标准。
  (六)高校后勤实体 1、附报资料 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审查内容 (1)申请优惠的高校后勤实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2)是否为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实体。
  (七)老年服务机构 1、附报资料 老年服务机构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审查内容 (1)重点审查其服务对象是否专为老年人; (2)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营利事业。
  (八)科研机构转制企业 1、附报资料- 8 -^2P 有关部门批准转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转制的要求,并且转制日期是否为1999年10月1日以后(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
  二、针对以往减免税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从今年开始对部分类型的减免税审查采取实地审查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范围。目前,暂在“劳服”和“福利”两个类型的减免税企业实行。
  (二)内容。重点审查两类减免税企业安置人员的上岗率情况。通过逐一查证企业上报的减免税资料中“富余人员”和“残疾人员”的实际在岗人数,检查企业是否有瞒报、虚报“ 富余人员”和“残疾人员”情况及其他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情况。
  (三)方式。采取不打招呼,直接深入两类企业进行核实的方式。由各基层局在减免税申请受理后的审查过程中进行。市局也将选择个别企业进行审查。
  (四)要求。实地审查主要是审核“富余人员”和“残疾人员”的实际安置、上岗清况。具体审查面: 1、企业上报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和“残疾人员”在50人以内的,要全部审查; 2、企业上报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和“残疾人员”在50-100人以内的,审查面不低于 50%,最低限度为50人; 3、企业上报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和“残疲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审查面不低于30% ,最低限度为50人。
  (五)记录。对审查的情况要详细填报《减免税企业实地审查情况表》(表样附后),将审查日期、人员、被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富余人员:和“残疾人员”的在岗情况一一作出纪录。审查人员应在《减免税企业实地审查情况表》签署审查建议并签名。审查纪录作为减免税资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减免税资料一并上报。
  (六)对于瞒报、虚报“富余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或所安置的“富余人员”、“残疾人员”上岗情况,不符合有关税收规定的,将不予批准其减免税申请。
  (七)该项制度自2001年度开始执行。
  三、做好减免税资料的规范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减免税资料纸张的规格全部为A4型,装订顺序仍按“通知”要求的基本资料顺序和各类型减免税所需资料顺序装订成册。
  四、以前制定的有关所得税减免税具体审查要求不变,各单位应当对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的通报》(青地税二函[2001]1号)中提出的去年减免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年的减免税企业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类似问题在今年发生。
  五、依据市局“两权监督”的规定,将对减免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肃责任追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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