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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2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
实施时间: 2007-1-22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29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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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是指未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自行申报”;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后按照规定直接核定其定额。
  二、关于《通知》第六条,未达起征点户属于定期定额户范畴,确认未达起征点必须经过定期定额核定税款的程序,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持“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如连续三个月收入达到起征点的,应停止其未达起征点的定额执行期;并按总局《通知》中第八条规定就未达起征点定额执行期向税务机关按月汇总申报。
  三、关于《通知》第八条,凡发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在重新调整核定定额前,必须就原定额执行期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四、关于《通知》第十条,分月汇总申报时,超过核定定额20%的部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满次日起计算。
  五、关于《通知》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终止经营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就所在的定额执行期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定额执行期提前终止的,定额执行期终止后的日期不再计算。
  六、定期定额户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确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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汹涌澎湃   2010年12月17日 +25金币
发文单位不是河北 是“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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