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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0]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9
实施时间: 2000-12-29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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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十二月七日 鲁财税[2000]1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修、筑路等工程取土是否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问题执行不一。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资源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 [1999]10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1号)文件的规定,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所用粘土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在实际执行中,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在施工地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施工地取土用作他用或在施工地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二、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取土,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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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 青地税发[2004] 2004/7/2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4] 200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