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1999]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6-4
实施时间: 1999-6-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段时间以来,各征收单位普遍反映,一些在我市的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只申报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的收入,而对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请各征收单位将存有此问题的纳税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入境时间、纳税状况等调查结果于1999年7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
  二、各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管辖区域内上述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5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工资、薪金所得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核定情况报市局备案。
  三、此项工作涉及外籍人员,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各单位要把此文件的贯彻作为涉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突破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文件精神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把握政策界限,掌握范围尺度,严格按法律程序和规定办事,力戒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 上证公字[2013] 2013/6/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 深地税发[2005] 2005/5/19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 2006/12/4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6] 2006/7/1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监事、经 0001/1/1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2009年度兼职业务监管员的通 2009/5/14
关于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2024/4/12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会计师事务所及兼职挂 甘财注[2010]86 2010/12/28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财金[2021]60号 20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