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一[1999]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9
实施时间: 1999-1-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非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比照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电话费、供热(冷)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各项代理业务,向有关部门、物业产权人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物业管理企业对高标准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宇的公共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不计征营业税。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业务,不再办理营业税代理业鉴定审批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龙湖悠山郡三期室内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 渝价函[2012]43 2012/3/14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 青发改成本[201 2013/7/3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今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2012/2/1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樱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大价发[2012]19 2012/2/10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5/7/1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新宝龙·易城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渝价[2012]22号 2012/1/18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万科溪之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大价发[2012]11 2012/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 内政发[2015]91 2015/8/17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解甲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2]57号 201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