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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1998]2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2
实施时间: 1998-4-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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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文《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其中:
  (一)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它各种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它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的纳税人,如果兼营有营业税的其他税目的业务,应将娱乐业税目的营业额和其他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和不能准确核算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广告业的营业额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项收入。对广告单位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营业额,按收入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全额收入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费人为个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款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对未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完税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依照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地点相同。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按属地原则,由缴费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库的预算管理问题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预字[1998]23号)执行。
  七、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地方税务局代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提取业务经费比照鲁财税字[1997]68号文执行,按缴入金库总额5%的比例计算提取。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计算征收。1997年下半年至今各单位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市、区要认真做好补征入库工作。
  十、按照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文化局青价费[1997]43号文件规定,原我市开征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同时停征,从1997年下半年至本文下达前已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的可以抵扣同时期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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