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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27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7
实施时间: 2003-12-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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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局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
  二、本次清算工作,各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所辖出口企业清算到户,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对企业的清算布置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底以前完成。
  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算。
  外(工)贸企业清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清算办法按照清算文件的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三、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局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止至2003年底累积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各局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方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各管理局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各管理局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31号)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的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7),由各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各管理局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必须于2004年3月31日前办理免抵退申报。各管理局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核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各局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各管理局可在其他纸制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补税。
  (四)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生产企业于2004年1月15日前填具《特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4)上报各管理局。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各局申报2003年退税,逾期各管理局不再受理申报。
  (五)各管理局必须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生产企业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工作。
  六、在清算过程中,各管理局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生产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市局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的要求视同内销征税;
  (六)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税;
  (七)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是否办理了“免、抵、退”税;
  (八)生产企业收购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办理了“免、抵、退”税;
  (九)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七、各管理局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八、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生产企业应认真填写《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附件12),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各管理局。各管理局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17日前将本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市局。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局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本局《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附件4、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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