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26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由企业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向各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各管理局上报市局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
  二、对符合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由企业向各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各管理局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经市局批准后,企业可以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管理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所辖企业进行小型出口企业的认证。对符合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在本年内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将小型出口企业名单上报市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青国税发[2008] 2008/1/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出口视 粤国税函[2006] 2006/4/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 鲁国税发[2004] 2004/3/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 甬国税发[2008] 2008/2/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青国税函[2001] 2001/11/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 浙地税函[2005] 2005/1/1
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 粤府令第179号 2013/5/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 2006/7/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 闽国税函[2009] 2009/5/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 粤国税函[2013] 201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