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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3]2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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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印发给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单位开具的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除此之外取得的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一)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
  (二) 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
  (三) 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或填报内容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四、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五、有关具体事宜可查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qd-n-tax.gov.cn)或拨打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线服务中心12366咨询,也可向当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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