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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3]20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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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再就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自去年8月中旬以来,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相继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坚决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同时,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与总局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总局党组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也提出了新的、具体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要从政治和经济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而就业矛盾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上,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政之要,也是当务之急,解决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这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分析全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形势的基础上,确立了积极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方针。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深化国企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条件,是解决当前群众生活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收益面广、收益直接以及收益快的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完全能够为促进再就业作出应有的贡献,税收政策必须紧紧服从于这个方针,对再就业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在这种形势下,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把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要求,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冷暖时刻记在心头,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不懈地抓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全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不断发展。这既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必须成立“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主抓,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总负责、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把这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为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送政策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
  一是要通过有效启动各单位协税、护税网络,利用“税法流动服务车”等多种宣传手段和形式,深入到居民社区、街道、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做到“送税法上门”。
  各单位要立即按照“宣传入社区、入街道、入家庭”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和措施,主动联合当地政府、劳动保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将税收优惠政策真真正正、切切实实地宣传到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心中。
  二是要充分运用12366国税热线电话、内外部税务网站的技术优势,宣传税收政策并辅导、答复纳税人的咨询。还要继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和减免税审批的透明度。同时,对内要大力加强办税人员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必要时要通过考试的形式加以督促落实,以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的贯彻力度和深度。
  三是举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辅导培训班,并汇总整理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印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将党和政府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关心和再就业工作的支持送到基层单位与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的手中。
  (四)转变管理理念、提高服务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在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加强对政策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又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探索服务的新途径、新形式。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此,市局在前期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拟在全系统实行“首违不罚”制度。同时,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要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对外公布咨询人员名单和电话,推行“阳光作业”,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宣传方式,将减免税审批程序全部予以公开;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缩短再就业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日,并限定各环节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五)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注重过程监控,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做好上述各项工作,调查研究很重要。各单位要在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现行政策的具体落实,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发现和找出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政策执行中的隐患问题,如起征点的后续管理、“翻牌”企业的管理、一证多用以及骗取减免税等问题。
  同时,各单位必须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到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这是税务系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的重要举措,是为国务院领导决策和国务院再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制度提供准确和有力的数据和资料。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抓好再就业税收减免基础台账制度和统计报送制度的建设,深入分析有关统计情况,确保按季按时向市局报送统计报告。
  (六)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准确落实到位。
  各单位对外要通过协调机制,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配合。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发放等情况,建立联合审批和季度工作联系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
  对内将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工作纳入2003年度重点工作督察、督办范围,对政策贯彻落实、咨询答复不到位,对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以及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的,除按照督察、督办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为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市局将成立由法规处牵头,所得税处、征管处、流转税处参加的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小组,并结合市局正在进行的执法检查,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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