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1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3
实施时间: 2003-6-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请示》(李沧国税[2003]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青岛红星油脂回收有限公司回收的豆油、花生油等植物油榨油过程中的下脚油,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销售使用普通发票有关 甬国税发[2004] 2004/4/2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 苏国税函[2007] 2007/4/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粤国税发[2007] 2007/4/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京国税函[2005] 2005/7/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 青国税函[2005] 2005/7/27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 藏国税函[2007] 2007/4/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 苏国税函[2004] 2004/8/1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 鲁国税函[2005] 2005/7/8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4] 2004/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 京国税函[2003] 200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