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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25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9
实施时间: 2002-9-9
失效时间: 2004-6-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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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正确贯彻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现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一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的规定,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必须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进
口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二)外贸企业在销售进口料件的次月纳税申报期中,未申请取得“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销售行为全额征税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对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暂不予受理出口退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入帐核算,收回成品复出口时,必须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方可申请办理退税。
  (四)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为不付汇的客供辅料的,外贸企业免费提供生产企业加工的,其出口货物按照一般贸易政策退税。
  二、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出口货物,由企业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对企业集团公司代理下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可由集团公司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集团公司应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办理相关退税登记变更认定手续。
  三、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或集团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代理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同时又委托其代理复出口成品时,应严格按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132号)的规定执行,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生产企业按照进料加工贸易的政策实行免抵退税。
  四、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下,外商提供的不付汇的客供辅料,不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五、生产企业当月进口入账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未按规定申请开具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暂不予退税。
  六、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31号)文中第六条中第(四)款中关于“生产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以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计算)”申报免抵退税,应为“生产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以纳(免、抵)税所属期为基准计算)”。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不按规定及时做外销收入并申报纳(免抵)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04]11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6-28
实施时间:200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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