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1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4-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销货方的申请后,必须通过金税工程报税子系统对销货方的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销货方已将丢失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抄报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单”。
  三、购货方可凭“证明单”、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准许抵扣申请,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对购货单位取得的“证明单”,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并与“审批表”共同作为准予抵扣税款的原始税务资料立卷归档。
  四、发票丢失前已通过认证的,购货方必须持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及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查实已认证相符的,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认证相符”戳记。
  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方必须持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对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加盖“认证相符”戳记。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丢失的发票是否已认证时,必须先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查询,对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不得再次重复认证。未加盖“认证相符” 戳记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一律不得作为有效抵扣凭证进行抵扣。
  五、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购货单位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认真检查,重点审查自发票开具月份到纳税人报告丢失月份。对尚未申报抵扣的,可凭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证明单”、“审批表”进行抵扣。对弄虚作假、重复抵扣税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仅限于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开具日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丢失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属于规定期以前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仍按以前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皖国税函[2000] 2000/9/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 鲁国税发[2006] 2006/6/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 赣国税发[2009] 200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 沪国税稽[2002] 2002/9/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 新国税办[2006] 2006/7/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津国税流[2005] 2005/3/3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售 深国税函[2003] 2003/9/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 晋国税函[2010] 2010/4/12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 陕价行发[2009] 2009/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报税软件 浙国税算[2001] 200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