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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6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9
实施时间: 2002-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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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71号)的规定,我市邮政局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市年度邮政业务收入的1.7%,超过比例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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