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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2]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5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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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内资,下同)减免、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项目的事前审核审批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具体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对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各项政策法规,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确保超额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等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求,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就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核审批项目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确认;
  3.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4.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比例的;
  5.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贷款呆帐核销;
  6.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费的;
  7.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实行汇总(合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市国税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3.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审核确认;工业类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我市辖区内,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总机构集中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
  5.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比例的;
  6.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的;
  (三)基层主管国税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1.除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政策性减免税;
  2.纳税人发生的技术改造抵免投资额的审核确认;年度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审核确认;
  3.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4.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5.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
  6.纳税人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
  7.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低于500万元的贷款呆帐的核销;
  8.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装修费的税前扣除;
  9.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金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的税前扣除;
  10. 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核销贷款呆帐的。
  11.其它按税法规定须审核审批的项目。
  二、对税法没有具体规定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各级国税机关不再办理事前审核审批工作,均由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据实扣除或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纳税申报。除市国税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284号)第三条规定不再办理审核审批的项目外,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主管国税局也不再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三、各主管国税局应按照市国税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具体审核审批工作中做到及时受理、严格执法,增强审核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内部资料传递、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质量。
  四、做好申请、审核审批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各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及时做好纳税人报送资料和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齐全、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防止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五、为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质量,市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结合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考核等,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执法责任制进性过错追究;
  (二)落实备案制度。凡市局已明确须将有关情况、资料上报市局备案的,各主管国税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局备案;
  (三)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年度统计上报工作。为及时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情况,确保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的完成,各主管国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分别填制《企业减免项目表》(表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统计表》(表二),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按照《关于上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统计表〉的通知》(所便函(2001)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情况。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减免项目表》
  2.《企业所得税(内资)减免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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