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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1]26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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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饲料生产和进口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一律按照市局下发的《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必须先进行企业资格认定,再按免税的审批管理程序办理退库。
  二、 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应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范围、期限执行。对前期已征收入库税款的产品或企业,凡已经资格认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普通发票、税收缴款书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退库,未经资格认定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但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粕类产品,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 对纳税人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凭有效凭证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退还已征税款。
  (一)对销售国内生产的豆粕,应凭企业销售账册、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凭证,并以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确定免税销售额,经资格认定并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退库。但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豆粕,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进口的豆粕,凭企业对外签定的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等凭证,在所属办理进口的海关,办理海关代征增值税退库手续,退还已征税款。
  四、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草饲料按单一大宗饲料免征增值税,对油饼、骨粉恢复征收增值税。
  五、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工作,并于2001年11月底前将有关审批资料上报市局。
  六、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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